理论教育 王永兴敦煌吐鲁番与唐史研究:均田令及其政策对农民受田标准影响

王永兴敦煌吐鲁番与唐史研究:均田令及其政策对农民受田标准影响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永兴指出,武德七年令,老男当户合应受田60亩,开元七年及开元二十五年令则为50亩。他考察了格中职田定租价、岭南禁断置庄、禁卖口分永业田等敕令,并将其与太极敕与天宝诏令相比较,认为应重视以李林甫为代表的宰相在开元后期坚持实行均田制的努力。李伯重《关于均田令中农民受田标准的依据问题》认为其标准的基础为农民生产能力,而农民的耕种能力,主要取决于畜力。

王永兴敦煌吐鲁番与唐史研究:均田令及其政策对农民受田标准影响

唐代田令,具载于新旧《唐书》《通典》《六典》及《册府元龟》《资治通鉴》等文献中,研究均田制度者,无不以此作为基础展开,因此,我们先来看看有关唐代田令研究的状况。

对唐代田令最早进行整理的是日本学者中田薰,他的《唐令和日本令的比较研究》(《法制史论集》,1926年),为复原唐令做了开拓性的工作,其中即有《田令》的比较与复原。其后,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开明堂,1933年)复原唐田令三十九条,并将其分为武德令、开元七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三项。除田令外,户令中亦有“分田宅”一条与土地有关。他的工作为唐田令及均田制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铃木俊《均田法和唐令的关系》(《东亚》1934年第7卷第4期)又对田令进行补充并解释其疑点。菊池英夫《唐朝令复原研究序说》(《东洋史研究》1973年第31卷第4期)探讨了仁井田陞等复原的户令、田令,强调田土与官品身份相应,是唐田令的基本点。

王永兴《唐田令研究》(《纪念陈垣诞辰百年史学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利用敦煌叶鲁番文书,以为田令可补者十条,可以文书验证者三条,可资商榷者三条。王永兴指出,武德七年令,老男当户合应受田60亩,开元七年及开元二十五年令则为50亩。他还指出,唐朝田令中当包括永业口分田制、贵族官吏受永业田制、职分田制、公廨田制、屯田制、驿封田制、僧尼道士给田制、工商给田制,并探讨了唐田令之渊源。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也对部分重复条文的复原,提出了补充和全盘修订意见,并探索了田令内容及包含的土地范围。他在《有关唐代均田制内容的几个问题》(《光明日报》1985年3月20日)中指出,均田制与封建土地所有制有所区别,均田制是封建国家颁行的法规,但并不是唯一的立法,应把均田制、均田令与它本来的法律篇名“田令”作为一个相同的概念来使用。他还以为田令反映了当时存在的官田、私田、寺院田的土地占有关系。徐庆全《关于〈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田令颁行年代》(《北京师院学报》1988年第4期)以为《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田令年代既非武德七年,亦非开元二十五年,而在永徽二年。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依据《唐律疏议》“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各附户贯,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之条文为《唐令拾遗》补田令一条。1997年,东京大学出版会又出版了仁井田陞著、以池田温为编集代表的《唐令拾遗补》,其中有《有关唐僧道、寺观的〈田令〉逸文》,并对田令进行了修订补充。

汪籛《唐田令试释》(《汉唐史论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以《通典》所载开元二十五年令为基础,分27条进行解释,他提出的几点意见值得引起我们注意。他以为,“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谓老男入老以前,笃疾、废疾人未疾以前,寡妻妾之夫未死以前原有的永业田,予以保留,不需还官,仅以永业田名目纳入口分田额内计数”,以为“唐六品以下官吏,所受永业田之数,与庶人同”。“在唐初,在宽乡多占田亩,合乎律令,因此,追收宽乡剩田之规定,当在玄宗开元中宇文融括户以后,非武德令中所有。”卢向前《唐代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质疑〉》(《文史》第34辑,1992年)统计了敦煌天宝、大历年间户籍,以为贞元前,六品以下职散官均无受永业田之法令,《新唐书·食货志》所谓“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永业田之规定可能定于两税法实施之后,而实际上并未施行,或为欧阳修之错简。(www.daowen.com)

高敏《天宝十一载“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试释》(《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期)一文指出,从勋荫占地,客户及买地处理方法看,此诏已构成对《户婚律》口分、永业田有条件买卖典帖的否定,说明天宝十一载后,均田制已完全破坏。牟发松《唐玄宗朝土地关系的矛盾及其调整略论》(《武汉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围绕玄宗时期土地关系的矛盾,政府调整对策及其效果、影响等,揭示了中唐土地赋税制度发生变革的深层原因,并探寻封建土地关系演变的趋势、规律,这是一篇从宏观上进行研究的文章。池田温《唐朝开元后期土地政策之考释》(《堀敏一先生古稀纪念——中国古代的国家和民众》,汲古书院,1995年)研究了北图周字69号文书,认为它应是开元新格户部残卷。他考察了格中职田定租价、岭南禁断置庄、禁卖口分永业田等敕令,并将其与太极敕与天宝诏令相比较,认为应重视以李林甫为代表的宰相在开元后期坚持实行均田制的努力。这种意见很有见地。

李伯重《关于均田令中农民受田标准的依据问题》(《历史教学》1982年第2期)认为其标准的基础为农民生产能力,而农民的耕种能力,主要取决于畜力。蒋福亚则考察了均田制下丁男年限不断缩小的原因在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均田制实施期间丁男年限不断缩小的原因》,《平准学刊》1989年第4期)他们的研究,虽属初步,但可说是指出了今后继续探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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