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敦煌吐鲁番与唐史研究:探析合附籍田的意义

敦煌吐鲁番与唐史研究:探析合附籍田的意义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还是从补正甲、乙两件文书着手,再给出唐代西州之“合附籍田”的含义。参照乙贰式,先列出,甲贰式:10亩70步=10亩+70步(世业)此式毫无疑问,但其他各项数字太残缺,唯有“合附籍田柒拾玖亩一百二十步”仅存,而这数字又与其他各项数字之和不合,故很难直接列出甲件数字关系等式,我们只能先作一点假设。如果我们再把第2行之“合附籍田柒拾玖亩一百二十步”与我们假设的应受田76亩之差计算一下,则赐田为3亩120步。

敦煌吐鲁番与唐史研究:探析合附籍田的意义

依笔者看来:唐代西州之“合附籍田”,并非就是“应受田”;尽管它不是均田制下的“应受田”,但又属于均田制范围;唐代西州亦并无两种户籍、两种不同的授田制度存在;而甲、乙两件亩数相近虽非单纯之偶合(实际上,亩数相同),但又与“合受田八十亩”毫不相干;文书记载“合附籍田”柒拾玖亩余之地积有其特殊意义在。

应该说,池田温先生几乎走到了解决此一问题的边缘,但他未能再加以深究,与正确的结论失之交臂,殊为可惜。而其中的要害还在原卷(录文?)关键处有误。我们还是从补正甲、乙两件文书着手,再给出唐代西州之“合附籍田”的含义。

([ ]内文字系笔者改正添加。)

甲 唐贞观年间(640—649)西州高昌县手实一

(前缺)

[0                一十亩世业]

1             [应受田]一十亩七十步已受

2 [合附]籍田柒拾玖亩一百二[六][十步] 七十[步居住园宅]

3                [三亩一百]六十步[赐田]

4        [六十五]亩一百七十步[未受]

5 [一段 亩]半世业常田 城东一里[  ]东董悦护 西渠 南[  ][北  ]

6 [一段 ]十步世业菜 城北一里[  ]东荒 西渠 南[  ][北  ]

7 [一段 ]步世业桃  城北三里苦[  ]东渠 西渠 南李[  ][北  ]

8 [一段六]亩世业部田 城东二里潢渠 东渠 西渠 南阴沙[  ][北  ]

9 [一段三亩]一百六十步世业赐田 城东二里潢渠 东渠 西荒 南道 [北  ]

10 [一段七十步] 居住园宅

11 [通当户]来年手实,具注如前,并皆依实[      ]

(后缺)

乙 唐残户籍二之(一)

(前缺)

1 [  ]拾壹岁 丁[              ]

2 [    ]岁 小[              ]

[2′            一十亩永业]

3        应受田一十亩一百步[已受]

4 合附籍田柒拾玖亩半四十步  [一百步居住园宅]

5               三亩半四十步[赐田]

6           六十五亩[半廿步未受]

7 一段二亩永业常田 城北一里[         ]

8 一段一亩廿二步永业常田 城北二里[      ]

9 一段九十八步永业常田  城北二里 东阴相[  ]

10一段半亩永业常田 城南[   ] 东康柱[   ]

(后缺)

乙件文书据编者介绍,其墓同出文书有纪年者,起麟德二年(665),止总章元年(668),则乙件文书之纪年大约亦在高宗时。补正已毕,下面述说补正之理由。

甲、乙两件文书格式相类,当可比较而填补缺字,如甲件第1行之“应受田”,即依乙件第3行补出,同样地,乙件第3行之“已受”则据甲件第1行补出,其他一些缺字亦仿照于此,自不待言。另外,如田亩段数、四至东西南北等,则据常理补出,亦不待言。而甲件第1行前之“世业”、乙件第2行后之“永业”皆各仍其本件之用语补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更不待言。问题的关键还在那些具体数字的补正。

甲件第1行标明“一十亩七十步已受”,则第2行自可填补成七十“步居住园宅”,而第1行前之“一十亩世业”之填写也顺理成章。可注意者,在乙件第2行与第3行之间,文书编排者特意留出了一空行,这自是编者审慎之处,可说反映了原件状貌,而正是这一空行给我们填补第2行后的“一十亩永业”及甲件第1行之前的文字提供了一有力之旁证。假若我们看到甲件同墓出土之《唐贞观某年男世达户籍》中有“一十亩世业”的字样,[8]则这里的填补该是没有疑问的。当然,如何分割乙件第3行“已受”之“应受田一十亩一百步”,即居住园宅、永业田各是多少尚成问题,因为唐代西州之园宅多为四十步或七十步,但是考虑到唐代西州一丁的受田标准额为10亩(4亩常田、6亩部田,甲件第9行“一段三亩”即据此填写),而40步、70步、100步恰成一等差级数,于是,我们也就填上了乙件第2行以下的“一十亩永业”及第4行的“一百步居住园宅”。

甲件之第5—10行田土类别为“常田”“菜”“桃”“部田”“赐田”及“居住园宅”,而第1行及此前之一行与第2行必包含除“赐田”之外的内容,且第9行“赐田”尾数“一百六十步”正与第3行尾数“六十步”相同,于是,我们便在第3行尾数下填上了“赐田”。同理,乙件标出田土类别的文字虽“后缺”,我们还是在第5行下填上了“赐田”。

如此,依据乙件第3—6行之残存数字,我们可以列出乙件诸数字关系之等式:

乙壹式:

79亩半40步=10亩100步+3亩半40步+65亩半20步

(合附籍田)(已受之应受田)(赐田)    (未受)

其中,乙贰式:

10亩100步  =10亩 +100步

(已受之应受田) (永业)(居住园宅)

根据乙壹式,我们在乙件第6行填成了“六十五亩半廿步未受”。

至此,我们完成了乙件推补文字的证明。然而,假若再列两个等式,结果如何呢?

乙叁式:

79亩半40步=3亩半40步+76亩;

(合附籍田) (赐田)

乙肆式:

76亩=10亩100步 +65亩半20步  

(已受之应受田)(未受)

十分明显,叁式、肆式中的76亩即是应受田,相当于唐代田令中狭乡一丁一寡应受田数额。[9]

那么,甲件如何呢?参照乙贰式,先列出,

甲贰式:

10亩70步   =10亩+70步

(已受之应受田) (世业)(居住园宅)

此式毫无疑问,但其他各项数字太残缺,唯有“合附籍田柒拾玖亩一百二十步”仅存,而这数字又与其他各项数字之和不合,故很难直接列出甲件数字关系等式,我们只能先作一点假设。

如果,甲件之应受田为76亩,则

76亩=10亩70步 +65亩170步

  (已受之应受田)(未受)

这里的65亩170步之尾数与第4行的尾数“一百七十步”相符。

如果我们再把第2行之“合附籍田柒拾玖亩一百二十步”与我们假设的应受田76亩之差计算一下,则赐田为3亩120步。但是,3亩120步之尾数既与第3行尾数“六十步”不合,亦和第9行“一百六十步”赐田尾数相异。于是我们另换一种算法,即将赐田之数假定为3亩160步,并将其与假定之应受田76亩数相加,得到的和为合附籍田79亩160步,实际上就是甲叁式:

79亩160步=3亩160步+76亩(www.daowen.com)

(合附籍田) (赐田)   (应受田)

然而,79亩160步之尾数又与第2行之“合附籍田柒拾玖为一百二□□”之尾数不符。

看起来,在“合附籍田”79亩120步与“赐田”3亩160步之间必有一误。

笔者以为,“合附籍田柒拾玖亩一百二十步”之数不对,而第3行之赐田之数当为我们上文推补的“三亩一百六十步”。理由有三。

其一,观赐田及合附籍田之尾数。第9行赐田之尾数“一百六十步”与第3行(赐田)之尾数“六十步”两相符合,且无缺字;而第2行合附籍田尾数有缺。很有可能,“合附籍田”数中之“二”仅为“六”之上半部分,“二”为“六”之误书或误录。

其二,赐田3亩160步之记载,非但乙件有,且《唐开元二十九年(741)西州高昌县给田簿》第16件亦有:[10]

(前略)

4 □□□亩部田三易 [  ] 西渠 南田[    ]

5       “[          ]”

6 一段壹亩贰伯步赐田二易 城西[  ] 西渠 南卜武 北[  ]

7     “已 上 安 忠 秀”

8 □□壹亩贰伯步赐田二易 城南五里 东渠 [    ]

9      “给 □ [       ]”

(后略)

据文书格式,这里的两段“赐田二易”属同一户,如果我们把它们相加,则为3亩160步,与甲乙件之赐田“三亩一百六十步”“三亩半四十步”正相符合。时隔近百年,这该不会是偶然的巧合。因此,尽管有乙件同墓出土的“□□□亩赐田”等的记载,[11]我们还是认为甲件之“合附籍田”该是79亩160步,而其赐田是3亩160步。

其三,若据我们的补正,则甲、乙两件各数字关系互相对应:

乙壹:79亩半40步=10亩100步+65亩半20步+3亩半40步

甲壹:79亩160步=10亩70步+65亩170步+3亩160步

  (合附籍田) (已受之应受田)(未受田) (赐田)

乙贰:10亩100步  =10亩   +100步

甲贰:10亩70步  =10亩   +70步

  (已受之应授田)(永业、世业)(居住园宅)

乙叁:79亩半40步=3亩半40步+76亩

甲叁:79亩160步=3亩160步+76亩

  (合附籍田) (赐田)  (应受田)

乙肆:76亩 =10亩100步 +65亩半20步

甲肆:76亩 =10亩70步  +65亩170步

  (应受田)(已受之应受田)(未受田)

如此看来,甲件“合附籍田柒拾玖亩一百二十步”之“二”为“六”之误便确定无疑了。识读文书,一字之辨,竟须费如许笔墨,吾辈可不慎乎?

论证至此,笔者关于甲、乙两件文书补正的假设可说都得到了证实,而“合附籍田”的含义亦在我们的论证过程中得以明了,即“合附籍田”是“应受田”与“赐田”之和。

这里还得作一解释。杨际平先生、池田温先生都将甲件第1行“应受田一十亩七十步已受”、乙件第3行“应受田一十亩一百步已受”中之田亩数仅仅理解为“独特的应授田标准”、[12]“实际表示西州给田中之已受田”。[13]笔者以为,这样的理解似欠全面。因为应受田是已受田与未受田之和,则“一十亩七十步”等当包含在应受田76亩之中,亦即“一十亩七十步”等仅仅是应受田中之一部而非全部,所以,我们可将“应受田一十亩七十步已受”读若(理解为)“应受田76亩中,10亩70步已受”,或简作“已受之应受田10亩70步”。这种读法虽然拗口,却符合实际。即使如一般户籍手实中之记载,比如上引之丙件:

(前略)

27                 壹拾亩永业

28               壹拾亩肆拾步已受

29 应受田柒拾陆亩         肆拾步居住园宅

30               陆拾伍亩贰佰步未受

(后略)

亦可读成“应受田76亩中,10亩40步已受,65亩200步未受。10亩40步已受中,10亩永业,40步居住园宅”。读者以为然否?

顺便说一下,我们现在所见到的“合附籍田”的例子,较为完整的,唯有甲、乙两件,作为官田授受制的旁证,杨际平先生“另据图版”引录69TAM119出土的文书,认为它“很可能也属于此类(即甲乙件)文件”,恐怕判断有误。

这件文书现在刊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八册第2—3页,与杨先生之录文有两处不同。[14]笔者还是照录八册之文,而在与杨文不同处附上问号:

丁 唐西州高昌县手实

(前缺)

1   [           ]顷伍拾陆亩

2   一顷四十(卅?)步一[           ]

3  □□□□永业常田 城南二里樊渠[       ]

4  □□四亩永业常田 城西二里孔□[       ]

5  □段三亩永业部田 城西五里树[        ]

6  一段三亩永业部田 城东五里胡[        ]

7  一段三(二?)亩永业部田 城西五里[      ]

8  一段七十步居住[     ]

9 牒,件通当户[              ]

10尽,若后脱[               ]

(后缺)

杨先生以为,此件第2行“一顷卅(?)步未受,那么,该户已受田当有五十亩二百一十步”,故与甲、乙件相类。然而,该户果真1顷40步未受吗?笔者以为,从文书格式看,引件没有如同甲件第3行、乙件第5行之内容,故与甲、乙件并不相似,而第2行之“四十步”当为“四十亩”之误,“步”下有“一”字就明确地说明了这一点;而这“一”字下当可补以“百七十步未受”字样。这样,略去烦琐的论证,整件文书之数字关系可列成:

丁壹:156亩=15亩70步+140亩170步

  (应受田)(已受田) (未受田)

丁贰:15亩70步=15亩+70步

  (已受田) (永业)(居住园宅)

丁叁:15亩=6亩  +9亩

  (永业)(常田)(部田)

实际上,与乙件同墓出土之《唐残户籍二》之(二)倒与甲、乙件格式相似,当为同类,惜其太残,无缘作出数字分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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