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代吐鲁番户籍发现合附籍田的研究结果

唐代吐鲁番户籍发现合附籍田的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西州户籍中,有两件文书中有“合附籍田”字样。这种差异自然引起了学者的注意,并各自作出了判断。

唐代吐鲁番户籍发现合附籍田的研究结果

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西州户籍中,有两件文书中有“合附籍田”字样。这两件文书刊载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一件是哈拉和卓39号墓出土的《唐贞观年间(640—649)西州高昌县手实一》,[1]一件是阿斯塔那5号墓出土的《唐残户籍二》之(一),[2](为叙述方便,前件称甲文书,后件称乙文书。)这两件文书,若与西州其他户籍手实相比较,有其特异之处。一般户籍手实在记载该户户主、户内成员的后面,记载田土地积、类别、处所、四至的前面,往往记作“应受田若干亩”等等字样,比如《唐开元四年(716)西州高昌县安西乡安乐里籍》:[3]

(中缺)

25                 计□□

26                 计租陆斗

27                 壹拾亩永业

28               壹拾亩肆拾步已受

29 应受田柒拾陆亩         肆拾步居住园宅

30               陆拾伍亩贰佰步未受(www.daowen.com)

31 壹段贰亩永业□□ 城西贰里孔进渠 东至渠 西张住海 南安苟仁 北傅阿洛子

(下略)

(我们将此件称为丙文书。)这样的记载,当然是“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狭乡标准计算‘应受田’的”。[4]但甲、乙两件文书就不一样了:乙件记作“合附籍田柒拾玖亩半四十步”,甲件记作“合附籍田柒拾玖亩一百二十步”。

这种差异自然引起了学者的注意,并各自作出了判断。比如韩国磐先生说:“这里所载‘合附籍田’不是买田,也不是新授之田,我推测这是按田令此户合该得田若干亩,就写成‘合附籍田’,与一般写为‘应受田’之意相同。”[5]至于甲、乙件中不规则的田亩数字,韩先生未作出解释。

杨际平先生说:“此种户籍所登录的‘合附籍’田园若干亩不知什么含义”,但可以肯定,“它不是均田制下的‘应受田’标准”,因为,“实际上,均田制下的‘应受田’也并无‘柒拾玖亩半四十步’与‘柒拾玖亩一百二十步’者”,并得出结论说:“自贞观年间起,西州就有两种户籍:一种是均田户的户籍,按唐代均田令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应受田、已受田、未受田;另一种户籍则是非均田民户籍,它虽也具载家口丁中情况与田土分配情况,各种格式与前者也无大差别,但‘应受田’标准却完全不同于均田令的规定,这就有力地证明了唐代西州确实并存着两种不同的授田制度。”[6]

池田温先生对甲、乙两件文书的缺字作了一些推补后说:“‘合附籍田’之含意大概为籍帐之应受田,而‘应受田’实际表示西州给田中之已受田”,他分析说:“前者(即甲件)5段受田包含常田、菜、桃(葡萄园)、部田、赐田五种,而其累计面积可能(为)10亩+赐田若干亩”,“后者(即乙件)残存部分登载4段计常田4亩,正是符合一丁之给田基准,后缺部分可能登载部田6亩余等”,“前者(即甲件)第3和后者(即乙件)第5行之亩数可能表示赐田之类,与常部田有别”。至于“合附籍田柒拾玖亩云云之亩数甚费解,眼下无明确解释,但两者(即甲乙件)亩数相近恐不是单纯偶合。贞观十四年安苦知延手实有‘合受田八十亩’亦与此等记载不无关系”。[7]

由上述几位学者的论述可知,关于“合附籍田”这个概念的讨论的意义非常重大,它甚至关系到了均田制是否在西州实行的关键问题。那么,“合附籍田”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它与均田制又有什么样的关系?这就是我们在本文中所要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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