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部田及其授受额之我见——唐代西州田制研究》[1]一文中,提出了唐代均田制下,西州一丁男的土地授受额有:
常田四亩、部田二亩——基准额——常田四亩、一易部田二亩;
常田四亩、部田四亩——折算额——常田四亩、二易部田四亩;
常田四亩、部田六亩——标准额——常田四亩、三易部田六亩。
这样的对应关系。然而在西州,似乎还有一种合户者的土地授受额。本文所欲揭示者,就是合户者的土地授受额。
关于唐代的合户问题,冻国栋先生有《隋唐时期的人口政策与家族关系——以析户、合贯(户)为中心》[2]一文进行考察,他认为《唐开元十九年(731)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3]和《唐开元四年(716)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4]反映了一般民户中累世同居共财家庭存在,甚至包括旁亲在内的状况。
韩国磐先生在《再论唐朝西州的田制》[5]一文中提出,《唐开元二十九年(741)前后西州高昌县退田簿及有关文书(附开元二十五年文书)》[6]中,和静敏户“合授常田三亩部田五亩”,大概“又反映了另一种授田数额”。
李锦绣先生在讨论给侍制度时说,儒家学说在唐朝的实现,并非只是给侍这一制度,唐代均田制关于一部分人的给田,就是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的。武德七年、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田令中,都规定了老、笃疾、废疾、寡妻妾的给田,这正是“大道之行”,矜寡孤独老疾有所养这种儒家社会理想中的一个内容。[7]
联系三位的说法,我们就来看看唐代西州的合户者的授田额。
《唐开元四年(716)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a件略载:[8]
21 户主王孝顺年拾壹岁 小男代父贯 下下户 不课户
22 父盲秃年叁拾陆岁 卫士开元贰年帐后死
23 母苏年叁拾陆岁 丁寡
24 弟思忠年肆岁 小男开元贰年帐后括附
25 肆亩永业
26 肆亩肆拾步已受
27 应受田伍拾壹亩 肆拾步居住园宅
28 肆拾陆亩贰伯步未受
29 壹段壹亩永业常田 城南三里 东渠 西梁师 南王堆女 北安秃子
30 壹段壹亩永业常田 城西肆里 东郭申 西孙喜 南李伯 北魏海
31 壹段贰亩永业部田二易 城西三里 东荒 西还公 南渠 北渠
32 壹段肆拾步居住园宅
此户为小男当户,有丁寡一,应受田51亩,当是此二人之额。但从他们占有2亩常田、2亩“部田二易”来看,仅符合一丁“常田四亩、部田四亩”的折算额,而其母苏,虽是丁寡,不为户主,并未受田。这是一种情况。然而,亦有另一种情况,即身为寡妇而不为户主者受田之事实。同文书又有:
3 户主江义宣年贰拾贰岁 白丁亲侍 下中户 课户不输
4 母张年肆拾壹岁 丁寡
5 弟抱义年拾伍岁 小男开元贰年帐后死
6 弟义珍年拾伍岁 小男
7 妹寿持年拾伍岁 小女
8 叔母俎渠年伍拾柒岁 丁寡笃疾两目盲
9 壹拾叁亩壹拾步永业
10 壹拾叁亩捌拾步已受
11 应受田玖拾壹亩
12 柒拾步居住园宅
13 柒拾柒亩半肆拾步未受
江义宣户一丁男二丁寡,应受田91亩。其实际受田,丁男当得田10亩,而其户已受田13亩80步,除却70步居住园宅,尚余3亩10步(据分段亩数之和,实为2亩半10步),这余下的土地,显然是其寡母、寡叔母份额之土地。于是,对照王孝顺户,此户的情况就显得特殊了。这是什么原因呢?
面对这似乎不合理的现象,杨际平先生说:“江义宣户实际上为两户合一户。”[9]这话说得很对。而正是从这现象中,我们可以寻觅出西州尚有一种特殊的授田额,即合户者的授田额。
《唐开元二十九年(741)前后西州高昌县退田簿及有关文书(附开元二十五年文书)》第49件载:[10]
1 尚贤乡
2 和静敏一段二亩常田 城东二里七顷渠 东渠 西翟大索 南驿田 北渠
3 一段三亩部田 城北廿里屯亭 东荒 西渠 南张守悦 北荒
第51件载:
8 和静敏死退二亩常田 城东二里七顷渠(后略)
9 一段三亩部田 城北廿里新兴屯亭(后略)
10 右件地,所由里正孙鼠居
第74件载:
1 籍帐未除。户俱第六,家有母及叔母
2 二人丁寡,合授常田三亩、部田五亩,所合退地,请
3 追静敏母问,即知退地□□,请处分。
4 牒,件状如前,谨牒。
5 开元廿五年四月 日里正孙鼠居牒
第49件与第74件文书实际上属同一牒件,为里正孙鼠居牒中之前后部分;第51件,则是县司判案中的一部分。孙居鼠牒与县司判案互相关联。据上引文书可知,和静敏死,当退常田二亩、部田三亩,因为其母与其叔母丁寡而合户(从“户俱第六”之“俱”字即可看出),退田似有疑问,故里正孙居鼠提出“合授常田三亩、部田五亩,所合退田,请追和静敏母问”之请求。而这“常田三亩、部田五亩”就是西州二寡妇合户授田之标准额。
再分析一下,则和静敏母丁寡当户(即使和静敏为户主,当他死去,则其母丁寡当户),合授常田二亩、部田三亩,和静敏叔母丁寡不当户,合授常田一亩、部田二亩。可以说,这常田一亩、部田二亩,是寡妇合入他户后当得之数额。
以此份额来衡量《唐神龙三年(707)西州高昌县点籍样》中一些人户的受田,大约情况类似:[11]
80 户主曹莫盆年四十 卫士
81 口大小总七丁男
82 合已受田一十三亩四十步
83 户主康寿感年七 小男
84 口大小总七小男一 丁寡二 小女三 中女一
85 合已受田八亩四十步
曹莫盆丁男当户,合受田10亩,余下的,40步为居住园宅,3亩则是寡妇合户应受之额,故其户合已受田13亩40步。康寿感则小男当户,合受田5亩,户中有丁寡二,其中之一为合户者,合受田3亩,加上居住园宅40步,故已受田为8亩40步。
寡妇如此,其他的合户是否以此标准受田呢?请看《唐开元四年(716)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a件的索住洛户:[12]
33 户主索住洛年陆拾岁 老男下下户 不课户
34 妻令狐年伍拾捌岁 老男妻
35 男仁惠年肆岁 小男 先天贰年帐后新生附
36 捌亩永业
37 捌亩肆拾步已受(www.daowen.com)
38 应受田叁拾陆亩 肆拾步居住园宅
39 贰拾柒亩贰伯步未受
40 壹段壹亩半柒拾贰步永业陶,(后略)
41 壹段肆拾捌步永业常田,(后略)
索住洛老男当户,当受田5亩,此户除40步居住园宅外,户内别无人口有受田资格,然其户却有田8亩40步,3亩为谁之份额呢?考察其户成员,颇疑即为四岁小男仁惠之受田,因为索住洛之男仁惠年4岁,其妻令狐,年58岁,往上推四年,恐亦无生育之能力,而仁惠由于合户,即可得3亩之份额。
于是,从以上数例大约可以推出,西州合户之受田,即使不为户主之老男亦应有此份额。
回过头去看江义宣户,其户13亩10步已受田,户主江义宣占10亩,其不为户主之寡叔母占3亩,只是10步无处着落,或许是二户居住园宅之余吧(40+40-70=10)?
合户者常田一亩,部田二亩之标准施行于何时,我们不得而知,但看唐高宗开耀二年(682)左近的欠田簿,大约可以得出此一标准的实施与丁男10亩之标准施行时间一致的结论:[13]
1 □住行□□□□ 户内欠常田二亩 部田三亩
2 米文行廿五卫士 户内欠常田三亩 部田四亩
3 四等
4 高峻端四十五卫士 户头欠常田二亩 部田三亩
5 高君达廿二卫士 户内欠常田三亩 部(田)五亩
6 张文固五十六勋官 户头欠常田三亩 部田五亩
7 张□□五十五□官 户头欠常田三亩 部田五□
8 弟建嘿四十九府史 欠常田四亩 部田六亩
9 阴永
10 上上户
11 史义感廿九品子 户内欠常田四亩 部田六亩
12 堂弟仁俨廿六品子 欠常田四亩 部田六亩
此件之欠田数额,均在一丁男受田额之下,但所欠常田三亩、部田五亩,总让人觉得与合户有关。尤其是张建嘿兄弟,一为55岁,一为49岁,仍在一户,史义感与其堂弟仁俨亦未分家的事实,更使人有这种联想。如果联系《唐景龙三年(709)十二月至景龙四年(710)正月西州高昌县处分田亩案卷》,严氏家族“一户总有四丁,三房别坐”之事实,[14]联系《唐开元二十九年前后(741)西州高昌县欠田簿》中既有丁中又有老寡的记载,[15]我们有理由相信,此件三亩常田、五亩部田之欠田额,就是合户之受田额,只不过我们并不具体知道他们各自合户的情况而已。
合户授田亦有折算额与标准额相对,《唐开元十九年(731)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16]就有这样的记载:
1 柳中县 □宁乡 □□□□□□
2 女修思 年拾肆岁 小□
3 弟大智 年贰拾捌岁 废疾 开元拾□年
4 □□意 年叁拾壹岁 丁女空
5 妹小戒 年贰拾叁岁 丁女空
6 伯母韩 年陆拾捌岁 老寡空
7 姑汉足 年柒拾玖岁 老寡开元拾陆年籍柒拾玖其帐后貌减三年就实
8 壹拾伍亩永业
9 壹拾伍亩柒□步已受
10 应受田壹顷陆亩 柒拾步居住园宅
11 玖拾亩半伍□步未受
12 壹段壹亩永业常田 城南壹里 东左仁 西张伏寿 南樊相 北道
13 壹段肆亩永业常田 城西壹里 东辛海 西至道 南李仁 北
14 壹段贰亩永业常田 城南壹里 东驿田 西渠 南□田 北渠
15 壹段三亩永业部田贰易 城西三里 东自至 西王渠 南令狐龙 北徐德
16 柳中县 高宁乡籍 开元拾玖年籍
17 壹段壹亩永业部田贰易 城西三里 东王熹 西渠 南张海 北郎中寺
18 壹段肆亩永业部田贰易 城北□里 东荒 西渠 南苏建 北自至
19 壹段柒拾步居住园□
此户有弟28岁,当为丁男,其户“应受田壹顷陆亩”,则应受田口为一丁三寡(60亩+15亩×3+1亩=106亩)。可注意者,其已受田为15亩。对于此一数字,笔者曾错误地认为是户主与其弟大智之份额,但常田欠少一亩。[17]现在看来,那是忽视了弟大智下“开元拾□年”的脚注。若据脚注,可以说,当此之时,大智已发生了变故,他已不再为应受田及已受田口了。
但分解这15亩土地到各人名下则仍相当困难,原因就在它既与合户有关,又与折算额有关。试着推演,就是:户主丁男当户,常田4亩、部田4亩;伯母、姑均老寡,常田3亩、部田4亩;户主之母虽寡,不当户不受田。
然而,这样的推算似乎亦有小问题,合户者常田1亩、部田2亩,则二老寡应是常田2亩、部田4亩,余出常田1亩。对于此一问题,我们只能认为,其户伯母、姑原为二户,先已合为一户,其已受田,一为常田2亩、部田2亩,(以折算额受田,)一为常田1亩、部田2亩(以标准额受田),待到三户合为一户,则仍保留此一份额不变。
若此说不误,则我们不但看到了合户者亦有折算额与标准额相对,也看到了丁男受田折算额常田2亩、部田2亩的事实。
当然,合户者亦应有基准额与标准额、折算额相应的状况,只是我们无缘寻出实例及其具体的数额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的结论便是:唐代西州老、寡及小等合户,可额外多得常田一亩、部田二亩。此种标准存在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当地土地的欠少(若为两户,官府之授田数量当更多),另一方面,则在于唐代官府所标榜的矜寡孤独老疾有所养的儒家理想。
【注释】
[1]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
[2]载《唐研究》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八册,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403页。
[4]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43页。
[5]韩国磐主编:《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1页。
[6]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416页。
[7]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74页。
[8]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44页。
[9]杨际平:《唐代西州欠田、退田、给田诸文书非均田补正——兼论唐代西州的两种授田制度》,载《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
[10]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99—417页。
[1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第475页。
[12]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45页。
[1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第574—575页。
[14]《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第506—523页。
[15]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91—398页。
[1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八册,第403—405页。
[17]拙文《唐代西州田制的普遍意义——唐代西州田制研究之一》,载《文史》第44辑。与此错误相应,应受田额亦认为“当为1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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