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敦煌吐鲁番与唐史研究:《天圣令》所附《唐令》建中令考释

敦煌吐鲁番与唐史研究:《天圣令》所附《唐令》建中令考释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在第二节中曾指出,戴建国先生关于《天圣令》所附《唐令》中“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的记载,“反映出《天圣令》所附唐田令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这样的说法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原因正在于《天圣令》所附《唐令》,就其令文而言,应属建中令,而非开元二十五年令。为了说明《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建中令这个问题,笔者还得把拙文有关的结论及证明再说一说。

敦煌吐鲁番与唐史研究:《天圣令》所附《唐令》建中令考释

唐令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变化。我们在第二节中曾指出,戴建国先生关于《天圣令》所附《唐令》中“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的记载,“反映出《天圣令》所附唐田令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这样的说法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原因正在于《天圣令》所附《唐令》,就其令文而言,应属建中令,而非开元二十五年令。

在第三节中,我们也提到了,开元二十五年令后,以田令而言,其条文的改动是不多的。但在不多的条文改动中,关于六品以下职散官授予一定数量的永业田,应该说是改动较大的一条。这样的改动,不单是文字方面的,还带有一定的实质性。

笔者尝撰有《唐代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质疑——敦煌户籍勋职官受田之分析》一文,[46]从现在看来,其间也有判断失误之处,[47]但总的结论应该是能站得住脚的。为了说明《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建中令这个问题,笔者还得把拙文有关的结论及证明再说一说。

我们说,勋官各品级受永业田的规定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具体表现。勋官上柱国可受勋田如曹仁备、程大忠已见上述;而六品勋官飞骑尉身份可得勋田80亩,七品勋官武骑尉身份亦可得勋田60亩。以下三例就是这样的情况。《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C件略载:[48]

175 户主程智意 载肆拾陆岁 卫士飞骑尉开元十七载五月廿三日授甲头贡子曾延 祖子 父住下中户空   不课户

191 合应受田壹顷捌拾陆亩 玖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 七十一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九十四亩未受

同件载:[49]

158 户主程大庆 载肆拾伍岁  武骑尉开元十八载闰六月廿日授甲头李郎子曾通 祖子 父义下中户空   不课户

167 合应受田壹顷陆拾叁亩 陆拾捌亩已受 廿亩永业 四十七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九十五亩未受

同件还有:[50]

56 户主程思楚 载肆拾柒岁 卫士武骑尉开元十七载三月廿九日授甲头吴庆广曾信 祖端 父德下中户空  不课户

64 弟 思忠 载叁拾玖岁 卫士空

69 弟 思太 载叁拾伍岁 白丁空

74 合应受田叁顷陆拾伍亩 柒拾玖亩已受 六十亩永业 一十八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二顷八十六亩未受

六品以下勋官受永业田在文献以及敦煌吐鲁番文书中都有记录,然而,在搜检文献当中,笔者注意到,除了《新唐书·食货志》外,其他的各种文献,包括《唐六典》《通典》及《旧唐书》在内,均无六品七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的记载,这就很使人可疑。而尤其令人惊讶的是,根据文书有关唐德宗以前的记载可知,六品以下的职散官并没有受官人永业田的资格。

《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C件载:[51]

87   户主程什住 载柒拾捌岁 老男翊卫景云二载二月三日授甲头张玄均曾智祖安 父宽下中户空    课户见不输

(中略不受田口9行之记载)

97    弟 大信 载叁拾肆岁 上柱国子取故父行宽上柱国荫 天授元载九月廿三日授甲头宋思敬空

(中略不受田口4行之记载)

102 合应受田壹顷伍拾伍亩 陆拾肆亩已受 四十亩永业 一十五亩口分 九亩勋田 九十一亩未受

(下略)

程什住正八品上卫官翊卫身份,[52]却并无二顷之职官永业田。同籍之程仁贞亦是如此:

116 户主程仁贞 载柒拾柒岁 老男翊卫景云二载二月三日授甲头张玄均曾智祖安 父宽下下户空     不课户

(中略不受田口8行之记载)

125 合应受田伍拾叁亩 叁拾壹亩已受 一十七亩永业 一十四亩勋田 廿二亩未受

(下略)

而同籍B件曹思礼户则略载:[53]

5 户主曹思礼 载伍拾陆岁 队副开元十一载九月十六日授甲头和智恭曾高 祖廓 父珍下中户空    课户见不输

6  母 孙  载陆拾 岁 寡 天宝五载帐后死空

8  弟 令 休  载贰拾捌岁 白丁天宝五载帐后死空

9  亡弟 妻王 载贰拾伍岁 寡 天宝四载帐后漏附空

17  亡兄男琼璋载贰拾叁岁 上柱国子取故父建德上柱国荫,景云元载十月廿二日授甲头张元爽天宝四载帐后漏附 曾高 祖廓 父建空

20 合应受田叁顷陆拾肆亩 陆拾贰亩已受 六十四亩永业 六十亩永业 一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三顷二亩未受

细析此户应受田,曹思礼从九品下武官队副身份,[54]并未有受永业田二顷之资格。

又有《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略载:[55]

1  户主赵大本 年柒拾壹岁 老男 下下户 课户见输

4   男 明鹤 年叁拾陆岁 会州黄石府别将乾元二年十月 日授甲头张为言曾德 祖多 父本

5   男 思祚 年贰拾柒岁 白丁

6   男 明奉 年贰拾陆岁 白丁转前籍年廿大历二年帐后貌加就实

7   男 如玉 年贰拾肆岁 中男宝应元年帐后漏附

8  合应受田叁顷陆拾肆亩 玖拾亩已受 八十九亩永业  一亩居住园宅 三顷六十三亩未受

别将为折冲府七品职事官,[56]赵明鹤任此职,却没有受永业田二顷五十亩之资格。此外,尚有同手实索仁亮,带有“守左领军宕州常吉府别将”之头衔,亦无受田之权利。[57]

天宝六载(747)籍,应执行开元二十五年令或天宝令,而大历四年(769)籍,应执行至德令,上述诸例职散官受永业田情况,应在开元令、天宝令、至德令令文原则下展开,然而,从中我们却未得看到拥有职散官六品以下身份者,有着“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的应受官人永业田的资格。如此看来,在大历以前,应无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之可能。开元二十五令以后三次进行修令活动中,由于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在至德令中没有相关表现,那么,这一受田资格取得,应反映在唐德宗大历至建中时期的修订唐令的活动,即所谓建中令中。

这里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唐中后期,在均田制渐趋瓦解的时期,仍在建中令添加有关均田制的新内容,会不会存在问题?笔者以为,其中并不矛盾,建中令对田制内容的填补,正反映出这一时期社会变动的趋势。

推行均田制本身即含有政治统治的意味。统治者希望通过实施均田制,建立与一般民众间直接的权力支配关系,民众被视为皇帝统治下的“编户齐民”。然而,这种皇帝与民众之间直接联系的愿望并没有得到切实满足,唐代均田制更多体现出皇帝与各级官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唐前期,官僚等级、官僚身份的区分非常突出。这一时期可以划分出三种主要的官僚级别。一至三品为一类,四五品为一类,六品以下又为一类。有关三品、四品之间,五品、六品之间在官员身份、待遇上的差异,吴丽娱先生在整理研究《天圣令》有关丧葬令部分时,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58]而有关五品与六品之间在身份、待遇上的差异,我们同样可以从职散官是否受永业田的角度窥知一二。

安史之乱结束以后,出现了藩镇割据局面,这一局面在德宗时期更为胶固。藩镇使府掌握各自领域内的各种资源,而皇帝能直接控制的资源则越来越少,皇帝需要更有效率的统治手段来获取资源与巩固统治,建立起皇权与地方之间更为紧密的联系。原由府兵系统发展而来的勋官品级,作为唐前期皇帝笼络地方的手段、评价身份的标准,在勋官不断滥授之下,其价值日趋低落,失去了实际笼络官僚的效能。于是,职事官与散官被皇帝利用来作为代表官僚身份的新的重要标识,通过将统治权益向更宽泛的方向扩展,来换取各级官僚对皇权的忠诚,职散官“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永业田受田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而随着职散官品级普遍授予,职散官进一步与具体职事内容相分离,有力地推动了中晚唐时期使职差遣制度的发展。而建中令的对田令内容的增加,正体现出这一时代变化的特征,适应了当时政治统治的需要。

“唐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因而也是唐代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干。”[59]正是因为唐令在唐代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有着特殊重要的位置,因此,自高祖立唐以来,唐各统治者不断开展对令文的修订与完善工作,令文内容也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德宗时对令文的修订有着切实的需要,而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的规定正从需要中产生出来。如此看来,《天圣令》所附《唐令》暨《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之“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官人永业田非为开元二十五年田令所规定可明;而从这里,我们更可以知晓,《天圣令》所附《唐令》当为建中令了。

(原载《国学研究》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注释】

[1]是文与熊伟合撰。撰写时,熊伟为浙江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2]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初探(上)》,载《文史》2000年第4辑(总第53辑);《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初探(下)》,载《文史》2001年第1辑(总第54辑)。

[3]天一阁藏明钞本官品令全册共一一二页,约三万五千余字。原足本应为“元亨利贞”四册,现仅存第四册“贞”;前三册的装订形式与封皮书签名亦如第四册,并在书签下端分别题小楷“元”“亨”“利”表示书册号。以“贞”册为依据匡记,全四册约有四百五十页,十四万字。参见袁慧《天一阁藏明钞本官品令及其保护经过》,载《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第1页。

[4]《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

[5]《唐研究》第1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www.daowen.com)

[6]黄正建:《关于天一阁藏宋天圣令整理的若干问题》,载《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18页。

[7]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第41页)序说以为当为开元二十五年之误。是。

[8]仁井田陞以为经宋璟等所删定的即是开元七年令式。见《唐令拾遗》,第41页。但《新唐书·艺文志》并未见唐开元七年令式之记载,陈振孙所记或为《旧唐书·经籍志》之误?《旧唐书》卷四六《经籍志》作:“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姚崇等撰”,而《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载:“至(开元)七年三月十九日修令,格仍旧名曰开元后格。吏部尚书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瓘、慕容珣、户部侍郎杨绦、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知静、陕州司功参军侯郢琎等同修。”《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定律令四》载:“(开元)六年敕吏部尚书兼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户部侍郎杨滔、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侯郢琎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至七年上之,律令式仍旧名,格曰开元后格。”

[9]戴建国的录文校勘就说明了这一点。参见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录文校勘部分,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10]《天一阁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校录本,《赋〔役〕令》卷二二,唐1条同,第269页。

[11]戴建国:《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初探(下)》,载《文史》2001年第1辑,第169页。

[12]唐之前期,凡施行公事都得经尚书都省,再由都省下发各部。而计帐归户部所管辖,具体的操作则由户部曹与度支曹负责。可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一编第一章第一节“支度国用(预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5—56页。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李锦绣撰第一章第三节第二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13]黄正建:《〈天圣令(附唐杂令)〉所涉唐前期诸色人杂考》,载《唐研究》第12卷,第215页。

[14]黄正建:《关于天一阁藏宋天圣令整理的若干问题》,载《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上册,第18页。

[15]《天一阁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校录本,《田令》卷二一,唐3条同,第254页。

[16]《天一阁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校录本,《田令》卷二一,唐5条,第255页。

[17]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18]杨际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载《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修订版),岳麓书社,2003年。

[19]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序说第一,第三节“唐令”,第12页。

[20]《唐大诏令集》卷八二《政事·刑法》。在此敕之前,有天宝四年七月《宽徒刑配诸军效力敕》,孙逖所作;此敕之后,有贞元八年十一月《罪至死者勿决先杖敕》,佚名作。学林出版社,1992年,第429—430页。

[21]据《旧唐书》卷一九〇中《孙逖传》,孙逖开元二十四年(735)为中书舍人,天宝三年(744)权判刑部侍郎,五载(746)以风病求散秩,改太子左庶子。其间曾服父丧,故文称:“逖掌诰八年,制敕所出为时流叹服”云云,以此计之,此敕或在天宝四、五年之间。

[22]《唐大诏令集》卷一二三《政事·平乱上》收复两京大赦条,第606页。

[23]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第24—25页。

[24]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第25、118—119页。

[25]注意:戴建国复原的《天圣令》所依据者为明抄本的《官品令》,两者仅为偶然的巧合。

[26]此文书编号为P.2504,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题为《唐天宝年代国忌、诸令式等表》,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587—595页。

[27]把《敦煌发见唐职官表》所载之令视为天宝令,可参见《唐天宝年代国忌、诸令式等表》注二,《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595页。在证明完成以前把《天圣令》所据、所附唐令称为建中令只是权宜之计。

[28]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29]杨际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载《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30]杨际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载《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63页脚注6。

[31]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修订版),第84—85页。

[32]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发行,1979年,第183—184页。

[33]《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第74页。一般以为,《唐六典》所载为开元七年令。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第610页。

[34]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90页。

[35]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0、210页。

[36]《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第29—32页。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第610—611页。

[37]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73—176页。

[38]《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75年,第2088页。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第609—610页。

[39]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45页。

[40]《文献通考》卷二《历代田赋之制》载武德七年令。并参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第609—610页。

[41]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85—186页。

[42]《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第75页。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第617—618页。

[43]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5—207页。

[44]由于天宝令不见记载,我们只能把它看作是开元二十五年之田令之规定。

[45]比如同籍之程思楚、程什住、程智意、程大庆等及《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效谷乡□□里籍》□仁明等,凡勋官身份受勋田,其额都与曹仁备不同而与程大忠相似,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91、192—214页。其有关程思楚、程智意受勋田之引文见下第六节。参见拙著《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43—146页。

[46]卢向前文《唐代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质疑——敦煌户籍勋职官受田之分析》,载《文史》第34辑,1992年。收入《敦煌吐鲁番文书论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

[47]该文的失误之处就在于,对于《新唐书·食货志》中关于官员永业田“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的田令记载,以为是“欧阳修之错简”,这肯定是不对的,欧阳修所依据的正是《天圣令》所附之唐田令;而文中以为“此一法令很可能定于两税法实施以后的德宗贞元之时”,现在看来,恐怕也有再探讨的必要。

[48]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8—209页。

[49]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7页。

[50]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0—202页。

[51]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2—203页。

[52]翊卫为正八品上之卫官,见《通典》卷四〇《职官·秩品五》,第1099页。

[53]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95—196页。

[54]队副为从九品下之武官,《通典》卷四〇《职官·秩品五》,第1102页。

[55]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15页。

[56]上折冲府别将正七品下、中府从七品上、下府从七品下,《通典》卷四〇《职官·秩品五》,第1098—1099页。

[57]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25—226页。

[58]参见吴丽娱《唐丧葬令复原研究》相关内容,载《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上册。

[59]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50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