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说明《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建中令这个问题,我们还得做一些准备工作,廓清一种只及通性,不重个性的片面观点。
杨际平先生尝有文推崇戴建国先生的发现,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田令。他认为,刊布的田令解决了许多长期争议的问题。这当然是对的。但他的一些具体意见则为笔者所不赞同。比如他说,复原的田令具有普适性,“新近完整复原的是《唐令·田令》,而不是某年之令”,“武德七年田令与开元七年田令、开元二十五年田令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甚至以为:“唐田令前后没有什么变化。”并进一步发挥说,“新复原的《唐令·田令》既然是有唐一代之令,那么,它就不仅适用于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的均田制研究,同时也适用于开元二十五年以前的均田制研究”。[29]基于这样的认识,杨先生批评说,“戴建国先生率先完整复原《唐令·田令》,诚系嘉惠学林的盛举,但他将新复原的《唐令·田令》定名为《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不能不说有画蛇添足之憾”。[30]而到杨先生修订重版《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时,更是说:“宋《天圣令·田令》所参考、所附录的唐田令,不是标示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而是标示为唐一代之令——唐令。其田令部分也是如此。”而这整部的田令,“是否有过文字上的改动,还很难说。”他说:“由于国内外唐史学界有些学者常根据上述各书记载的同异,研究武德七年令、开元七年令与开元廿五年令的‘区别’,故做以上说明,以期予以澄清。”[31]
应该说,杨先生有着敏锐的观察力。他在揭出《天圣令》的重大意义的同时,也觉出了《天圣令》所参考、所附录的并非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这样的事实。然而,他矫枉过正,否定各令的区别,则不能不说有削足适履之憾。
差异就是矛盾,有矛盾就得分析解决。诚然,以文献说令,很难清楚各令的区别,也难以说清“是否有过文字改动”的情况,但若用出土文书来比照,则能看出各令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这种区别,不仅仅在文字上,也有具体的内容变动。
我们看《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草案)》D件:[32]
(前略)
10 户主赵玄义年陆拾玖岁 老男 下中户 不课户
11 妻 王 年陆拾叁岁 老男妻
12 男元 祚年 叁 岁 黄男 开元九年帐后附
13 女 妙介年叁拾伍岁 中女
14 女阿 屯年叁拾壹岁 中女
15 女花 儿年 叁 岁 黄女 开元九年帐后附
16 十一亩永业
17 壹拾壹亩已受
18 合应受田伍拾贰亩
19 四十一亩未受
(下略)
此户老男当户,除去居住园宅,“合应受田”50亩(18行)。再往下:
25 户主氾尚元年伍拾捌岁 寡 下下户 不课户
26 十四亩永业
27 壹拾伍亩已受
28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 一亩居住园宅
29 卅六亩未受
(下略)
此户寡当户,除去居住园宅,“合应受田”50亩(28行)。
此二户为开元十年籍,应执行开元七年令,据《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33]
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
若与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及《天圣令》所附《唐令》相较,文字虽有不同,然内容体现出来的给田数额并无差异。
《唐天宝三载(744)敦煌郡敦煌县神沙乡弘远里籍》载:[34]
(上略)
7 户主张奴奴载陆拾叁岁 老男 下下户空 不课户
8 母 宋 载捌拾叁岁 老寡空
9 妻 解 载陆 拾岁 老男妻空
10 女妃 尚载叁拾玖岁 中女空
11 合应受田捌拾贰亩 贰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二亩居住园宅 六十亩未受
(下略)
此户老男当户,应受田50亩,有老寡一人,应受田30亩,“合应受田”除去居住园宅,共80亩(11行)。又有《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效谷乡□□里籍》C件:[35]
43 户主徐庭 芝载壹拾柒岁 小男天宝五载帐后漏附代姊承户 下下户空不课户
44 姊 仙 仙载贰拾柒岁 中女空(卢案:仙仙即为被代承户之姊)
45 婆 刘 载捌拾伍岁 老寡空
46 姑 罗 束载肆拾柒岁 中女空
47 姑 锦 束载肆拾柒岁 中女空
49 合应受田壹顷壹拾贰亩 叁拾亩已受 廿亩永业 一十亩
口分八十二亩未受
(下略)
此户户主虽记为小男,但已17岁,属不足18岁之中男,其应受田为50亩,而户中一老寡、一寡各有应受田30亩,除去居住园宅,共“合应受田”110亩(49行)。又有令狐仙尚户:
211 户主令狐仙尚载叁拾叁岁 中女 下下户空 不课户
212 妹 妙 妃载贰拾捌岁 中女空
213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 捌亩已受 七亩永业 一亩居住园宅 四十三亩未受
此户中女当户,除去居住园宅,“合应受田”50亩(213行)。
以上户籍,一为天宝三载、一为天宝六载,各受田者之应受田数额,前者应执行开元二十五年令,后者应执行天宝令(即笔者上文所说之天宝五载修订之令),我们把它们与《通典》所载开元二十五年田令[36]及《天圣令》所附《唐令》相较,亦无不同,也就是说,在上述人员的受田数额上,天宝令与开元二十五年令及《天圣令》所附《唐令》是一致的。我们再往下看。《唐开元四年(716)沙州敦煌县慈惠乡籍》B件:[37]
1 母 王 年叁拾陆岁 寡 开元二年帐后死
2 姊思 言年壹拾陆岁 中女 开元二年帐后死
3 姑客 娘年贰拾岁 中女
4 廿亩永业
5 贰拾陆亩已受 六亩口分
6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
7 廿五亩未受
(下略)
此佚名户当为小男或不足18岁之中男当户,其“合应受田”50亩(6行)。同籍同件:
12 户主董思朂 年贰拾贰岁 白丁残疾转前籍年廿开元二年帐后貌加就实 下上户课户见输
13 父回通 年柒拾伍岁 老男开元二年帐后死
14 母 张 年伍拾陆岁 寡
15 计租二石
16 廿亩永业
17 贰拾捌亩 八亩口分(www.daowen.com)
18 合应受田壹顷叁拾壹亩
19 一顷三亩未受
(下略)
董思朂白丁当户1顷,户内寡30亩,“合应受田”1顷30亩(18行)。但同籍C件则载:
(上略)
13 户主余善意年捌拾壹 岁 老男 下中户 课户见输
14 孙男伏保年贰拾壹 岁 白丁
15 保妻杨年壹拾 捌 岁 丁妻开元三年帐后娶里内户主王妙智女杨王王为妻
16 计租二石
17 廿亩永业
18 贰拾捌亩已受 七亩口分
19 合应受田壹顷陆拾壹亩 一亩居住园宅
20 一顷卅三亩未受
(下略)
余善意户的“合应受田”1顷60亩,其户内丁男1顷不异,而余善意身份为老男当户,却有应受田60亩,则与他户之状况不同了。我们把上述揭出之各应受田数额列成下表,则为:
十分明显,唯有开元四年余善意老男当户应受田60亩是特殊的。但这似乎也符合唐令之规定。
余善意户籍登录在开元四年,据上述,应据开元七年以前之令,但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只有武德七年令。《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载:[38]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这里虽然没有看到老男应受田之规定,但老男给田当同于笃疾、废疾。笃疾、废疾当户可得田额为60亩,则老男亦可受田60亩。余善意即是这种情况。依此而言,开元七年前后之令,是有所变化的。
然而,这样的说法却有一个破绽,我们看《唐开元四年(716)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A件的索住洛户之情况:[39]
33 户主索住洛年陆拾岁 老男 下下户 不课户
34 妻令狐年伍拾捌岁 老男妻
35 男仁惠年肆岁 小男 先天贰年帐后新生附
36 捌亩永业
37 捌亩肆拾步已受
38 应受田叁拾陆亩 肆拾步居住园宅
39 贰拾柒亩贰伯步未受
此件在开元四年,与余善意之户籍登录同在开元四年,只不过地域不同而已。西州为狭乡,《文献通考》卷二《历代田赋之制》载:[40]
(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桑枣及所宜之木。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索住洛老男当户,如依余善意受田数减半计之,则当为20亩永业,20亩口分,共为40亩。然其仅35亩应受田(除1亩居住园宅),相差5亩,这35亩既与同籍王孝顺户小男当户之应受田同额,又与同籍之寡应受田亩相当,并且还与开元七年以后敦煌同类人等,即老男当户应受田50亩相当。
如此说来,余善意应受田60亩为50亩之误,即开元七年前后的田令于此并无改变?或者是索住洛应受田35亩为40亩之误?
这里我们暂不作判断,但唐令有改变,这一事实则毋庸怀疑。下列勋田数目的不同又是极好的一例。
《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草案)》D件载:[41]
45 户主曹仁备年肆拾 捌 岁 卫士上柱国开元八年九月十日授,甲头康大昭,下中户 课户见不输
46 妻 张 年肆拾 捌 岁 职资妻
47 男 崇 年叁 拾 岁 上柱国子
48 崇妻 索年贰拾 肆 岁 丁妻
49 男崇 瑰年 伍 岁 小男
50 女明 儿年壹拾 玖 岁 中女
51 四十亩永业
52 陆拾叁亩已受 廿二亩口分
53 合应受田及勋田叁拾壹顷捌拾贰亩 一亩居住园宅
54 卅一顷一十九亩未受
此籍作成年代为开元十年,当执行开元七年田令,据《唐六典》记载,“凡官人受永业田……上柱国三十顷”[42],曹仁备为卫士上柱国,其子丁男,其户“合应受田及勋田”31顷82亩(53行)。分解一下,居住园宅2亩,其子1顷,曹仁备应受田(含勋田)为30顷80亩。也就是说,曹仁备以丁男身份应受之永业田20亩包含在30顷的勋田中,其余下之80亩应受田则为口分田。
我们再看《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中勋田的登录,则唐令的变化可谓历历在目:[43]
131 户主程大忠 载伍拾壹岁 上柱国 开元十七载十月二日授甲头卢思元 曾通 祖子 父义下中户空 不课户
132 妻 张 载伍拾叁岁 职资妻空
133 妻 宋 载贰拾贰岁 职资妻 天宝四载帐后漏附空
134 男 思璟 载壹拾陆岁 小男 转前籍载廿天宝五载帐后貌减就实空
135 男 思谏 载 伍 岁 小男 天宝三载籍后死空
136 男 思让 载 贰 岁 黄男 天宝五载帐后附空
137 女 仙仙 载贰 拾岁 中女空
138 女 仙仙 载壹拾陆岁 小女空
139 女 妙音 载壹拾叁岁 小女空
140 女 妙音 载壹拾叁岁 小女空
141 女 娘娘 载 捌 岁 小女空
142 妹 王王 载壹拾柒岁 小女空
143 妹 寄生 载壹拾陆岁 小女空
144 合应受田叁拾壹顷肆亩 捌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 六十一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卅顷廿二亩未受
(下略)
程大忠丁男上柱国,为其户唯一受田口,时当天宝六载,当执行天宝令,[44]其“合应受田”31顷4亩(144行),4亩为居住园宅,而31顷中,当包含上柱国勋田30顷,余下的1顷,则为其丁男身份所应得。与曹仁备之“合应受田及勋田”相比较,显然,程大忠多出了20亩的丁男永业田。列成表则是:
在敦煌户籍中,如同程大忠这样的例子颇多,比如同为天宝六载籍中就有:□仁明上柱国丁男身份“合应受田”31顷;程思楚“合应受田”1顷60亩,其武骑尉身份应得60亩,而其丁男身份则得1顷;程智意亦类似,“合应受田”1顷80亩,其飞骑尉身份应得80亩,而其丁男身份也是1顷。[45]
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年代不同,适应当时情况的需要,所执行的法令也会有所不同了。
我们特别要指出的是,虽则曹仁备的“合应受田及勋田”为孤证,但此孤证却极有说服力,原因就在其登记方式上。31顷的整数显然比30顷80亩易于登录,而之所以曹仁备以“合应受田及勋田叁拾壹顷肆亩”登录在案,乃在于法令的规定原本如此。
若然,则我们只能说,从开元七年令到开元二十五年令(天宝令?),关于勋田授受的数额发生了变化。于是,前例举余善意以老男当户,其应受田数额在开元七年前后令文存在变化,也应该是可能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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