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代文书出土揭示修订与变化

唐代文书出土揭示修订与变化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杨际平先生尝有文推崇戴建国先生的发现,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田令。他认为,刊布的田令解决了许多长期争议的问题。比如他说,复原的田令具有普适性,“新近完整复原的是《唐令·田令》,而不是某年之令”,“武德七年田令与开元七年田令、开元二十五年田令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若与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及《天圣令》所附《唐令》相较,文字虽有不同,然内容体现出来的给田数额并无差异。

唐代文书出土揭示修订与变化

为了说明《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建中令这个问题,我们还得做一些准备工作,廓清一种只及通性,不重个性的片面观点。

杨际平先生尝有文推崇戴建国先生的发现,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田令。他认为,刊布的田令解决了许多长期争议的问题。这当然是对的。但他的一些具体意见则为笔者所不赞同。比如他说,复原的田令具有普适性,“新近完整复原的是《唐令·田令》,而不是某年之令”,“武德七年田令与开元七年田令、开元二十五年田令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甚至以为:“唐田令前后没有什么变化。”并进一步发挥说,“新复原的《唐令·田令》既然是有唐一代之令,那么,它就不仅适用于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的均田制研究,同时也适用于开元二十五年以前的均田制研究”。[29]基于这样的认识,杨先生批评说,“戴建国先生率先完整复原《唐令·田令》,诚系嘉惠学林的盛举,但他将新复原的《唐令·田令》定名为《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不能不说有画蛇添足之憾”。[30]而到杨先生修订重版《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时,更是说:“宋《天圣令·田令》所参考、所附录的唐田令,不是标示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而是标示为唐一代之令——唐令。其田令部分也是如此。”而这整部的田令,“是否有过文字上的改动,还很难说。”他说:“由于国内外唐史学界有些学者常根据上述各书记载的同异,研究武德七年令、开元七年令与开元廿五年令的‘区别’,故做以上说明,以期予以澄清。”[31]

应该说,杨先生有着敏锐的观察力。他在揭出《天圣令》的重大意义的同时,也觉出了《天圣令》所参考、所附录的并非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这样的事实。然而,他矫枉过正,否定各令的区别,则不能不说有削足适履之憾。

差异就是矛盾,有矛盾就得分析解决。诚然,以文献说令,很难清楚各令的区别,也难以说清“是否有过文字改动”的情况,但若用出土文书来比照,则能看出各令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这种区别,不仅仅在文字上,也有具体的内容变动。

我们看《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草案)》D件:[32]

(前略)

10 户主赵玄义年陆拾玖岁  老男 下中户  不课户

11  妻 王 年陆拾叁岁  老男妻

12  男元 祚年 叁 岁  黄男 开元九年帐后附

13  女 妙介年叁拾伍岁  中女

14  女阿 屯年叁拾壹岁  中女

15  女花 儿年 叁 岁  黄女 开元九年帐后附

16             十一亩永业

17        壹拾壹亩已受

18 合应受田伍拾贰亩

19        四十一亩未受

(下略)

此户老男当户,除去居住园宅,“合应受田”50亩(18行)。再往下:

25 户主氾尚元年伍拾捌岁  寡 下下户  不课户

26             十四亩永业

27        壹拾伍亩已受

28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    一亩居住园宅

29        卅六亩未受

(下略)

此户寡当户,除去居住园宅,“合应受田”50亩(28行)。

此二户为开元十年籍,应执行开元七年令,据《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33]

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

若与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及《天圣令》所附《唐令》相较,文字虽有不同,然内容体现出来的给田数额并无差异。

《唐天宝三载(744)敦煌郡敦煌县神沙乡弘远里籍》载:[34]

(上略)

7 户主张奴奴载陆拾叁岁  老男 下下户空 不课户

8  母 宋 载捌拾叁岁  老寡空

9  妻 解 载陆 拾岁  老男妻空

10 女妃 尚载叁拾玖岁  中女空

11   合应受田捌拾贰亩 贰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二亩居住园宅 六十亩未受

(下略)

此户老男当户,应受田50亩,有老寡一人,应受田30亩,“合应受田”除去居住园宅,共80亩(11行)。又有《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效谷乡□□里籍》C件:[35]

43 户主徐庭 芝载壹拾柒岁  小男天宝五载帐后漏附代姊承户 下下户空不课户

44  姊 仙 仙载贰拾柒岁  中女空(卢案:仙仙即为被代承户之姊)

45  婆 刘  载捌拾伍岁  老寡空

46  姑 罗 束载肆拾柒岁  中女空

47  姑 锦 束载肆拾柒岁  中女空

49 合应受田壹顷壹拾贰亩 叁拾亩已受 廿亩永业 一十亩

口分八十二亩未受

(下略)

此户户主虽记为小男,但已17岁,属不足18岁之中男,其应受田为50亩,而户中一老寡、一寡各有应受田30亩,除去居住园宅,共“合应受田”110亩(49行)。又有令狐仙尚户:

211 户主令狐仙尚载叁拾叁岁  中女 下下户空 不课户

212  妹 妙 妃载贰拾捌岁  中女空

213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  捌亩已受 七亩永业 一亩居住园宅 四十三亩未受

此户中女当户,除去居住园宅,“合应受田”50亩(213行)。

以上户籍,一为天宝三载、一为天宝六载,各受田者之应受田数额,前者应执行开元二十五年令,后者应执行天宝令(即笔者上文所说之天宝五载修订之令),我们把它们与《通典》所载开元二十五年田令[36]及《天圣令》所附《唐令》相较,亦无不同,也就是说,在上述人员的受田数额上,天宝令与开元二十五年令及《天圣令》所附《唐令》是一致的。我们再往下看。《唐开元四年(716)沙州敦煌县慈惠乡籍》B件:[37]

1 母 王 年叁拾陆岁   寡  开元二年帐后死

2 姊思 言年壹拾陆岁   中女 开元二年帐后死

3 姑客 娘年贰拾岁    中女

4             廿亩永业

5     贰拾陆亩已受  六亩口分

6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

7     廿五亩未受

(下略)

此佚名户当为小男或不足18岁之中男当户,其“合应受田”50亩(6行)。同籍同件:

12 户主董思朂 年贰拾贰岁  白丁残疾转前籍年廿开元二年帐后貌加就实 下上户课户见输

13 父回通   年柒拾伍岁  老男开元二年帐后死

14 母 张   年伍拾陆岁  寡

15       计租二石

16              廿亩永业

17       贰拾捌亩   八亩口分(www.daowen.com)

18 合应受田壹顷叁拾壹亩

19       一顷三亩未受

(下略)

董思朂白丁当户1顷,户内寡30亩,“合应受田”1顷30亩(18行)。但同籍C件则载:

(上略)

13 户主余善意年捌拾壹  岁 老男 下中户 课户见输

14 孙男伏保年贰拾壹   岁 白丁

15 保妻杨年壹拾 捌   岁 丁妻开元三年帐后娶里内户主王妙智女杨王王为妻

16     计租二石

17            廿亩永业

18     贰拾捌亩已受 七亩口分

19 合应受田壹顷陆拾壹亩 一亩居住园宅

20     一顷卅三亩未受

(下略)

余善意户的“合应受田”1顷60亩,其户内丁男1顷不异,而余善意身份为老男当户,却有应受田60亩,则与他户之状况不同了。我们把上述揭出之各应受田数额列成下表,则为:

十分明显,唯有开元四年余善意老男当户应受田60亩是特殊的。但这似乎也符合唐令之规定。

余善意户籍登录在开元四年,据上述,应据开元七年以前之令,但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只有武德七年令。《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载:[38]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这里虽然没有看到老男应受田之规定,但老男给田当同于笃疾、废疾。笃疾、废疾当户可得田额为60亩,则老男亦可受田60亩。余善意即是这种情况。依此而言,开元七年前后之令,是有所变化的。

然而,这样的说法却有一个破绽,我们看《唐开元四年(716)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A件的索住洛户之情况:[39]

33 户主索住洛年陆拾岁 老男 下下户  不课户

34  妻令狐年伍拾捌岁 老男妻

35  男仁惠年肆岁    小男 先天贰年帐后新生附

36              捌亩永业

37            捌亩肆拾步已受

38 应受田叁拾陆亩      肆拾步居住园宅

39            贰拾柒亩贰伯步未受

此件在开元四年,与余善意之户籍登录同在开元四年,只不过地域不同而已。西州为狭乡,《文献通考》卷二《历代田赋之制》载:[40]

(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桑枣及所宜之木。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索住洛老男当户,如依余善意受田数减半计之,则当为20亩永业,20亩口分,共为40亩。然其仅35亩应受田(除1亩居住园宅),相差5亩,这35亩既与同籍王孝顺户小男当户之应受田同额,又与同籍之寡应受田亩相当,并且还与开元七年以后敦煌同类人等,即老男当户应受田50亩相当。

如此说来,余善意应受田60亩为50亩之误,即开元七年前后的田令于此并无改变?或者是索住洛应受田35亩为40亩之误?

这里我们暂不作判断,但唐令有改变,这一事实则毋庸怀疑。下列勋田数目的不同又是极好的一例。

《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草案)》D件载:[41]

45 户主曹仁备年肆拾 捌 岁 卫士上柱国开元八年九月十日授,甲头康大昭,下中户 课户见不输

46  妻 张 年肆拾 捌 岁 职资妻

47  男 崇 年叁  拾 岁 上柱国子

48  崇妻 索年贰拾 肆 岁 丁妻

49  男崇 瑰年 伍   岁 小男

50  女明 儿年壹拾 玖 岁 中女

51                 四十亩永业

52       陆拾叁亩已受    廿二亩口分

53 合应受田及勋田叁拾壹顷捌拾贰亩 一亩居住园宅

54       卅一顷一十九亩未受

此籍作成年代为开元十年,当执行开元七年田令,据《唐六典》记载,“凡官人受永业田……上柱国三十顷”[42],曹仁备为卫士上柱国,其子丁男,其户“合应受田及勋田”31顷82亩(53行)。分解一下,居住园宅2亩,其子1顷,曹仁备应受田(含勋田)为30顷80亩。也就是说,曹仁备以丁男身份应受之永业田20亩包含在30顷的勋田中,其余下之80亩应受田则为口分田。

我们再看《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中勋田的登录,则唐令的变化可谓历历在目:[43]

131 户主程大忠 载伍拾壹岁 上柱国 开元十七载十月二日授甲头卢思元 曾通 祖子 父义下中户空 不课户

132  妻 张  载伍拾叁岁 职资妻空

133  妻 宋  载贰拾贰岁 职资妻 天宝四载帐后漏附空

134  男 思璟 载壹拾陆岁 小男  转前籍载廿天宝五载帐后貌减就实空

135  男 思谏 载 伍 岁 小男  天宝三载籍后死空

136  男 思让 载 贰 岁 黄男  天宝五载帐后附空

137  女 仙仙 载贰 拾岁 中女空

138  女 仙仙 载壹拾陆岁 小女空

139  女 妙音 载壹拾叁岁 小女空

140  女 妙音 载壹拾叁岁 小女空

141  女 娘娘 载 捌 岁 小女空

142  妹 王王 载壹拾柒岁 小女空

143  妹 寄生 载壹拾陆岁 小女空

144 合应受田叁拾壹顷肆亩  捌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 六十一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卅顷廿二亩未受

(下略)

程大忠丁男上柱国,为其户唯一受田口,时当天宝六载,当执行天宝令,[44]其“合应受田”31顷4亩(144行),4亩为居住园宅,而31顷中,当包含上柱国勋田30顷,余下的1顷,则为其丁男身份所应得。与曹仁备之“合应受田及勋田”相比较,显然,程大忠多出了20亩的丁男永业田。列成表则是:

在敦煌户籍中,如同程大忠这样的例子颇多,比如同为天宝六载籍中就有:□仁明上柱国丁男身份“合应受田”31顷;程思楚“合应受田”1顷60亩,其武骑尉身份应得60亩,而其丁男身份则得1顷;程智意亦类似,“合应受田”1顷80亩,其飞骑尉身份应得80亩,而其丁男身份也是1顷。[45]

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年代不同,适应当时情况的需要,所执行的法令也会有所不同了。

我们特别要指出的是,虽则曹仁备的“合应受田及勋田”为孤证,但此孤证却极有说服力,原因就在其登记方式上。31顷的整数显然比30顷80亩易于登录,而之所以曹仁备以“合应受田及勋田叁拾壹顷肆亩”登录在案,乃在于法令的规定原本如此。

若然,则我们只能说,从开元七年令到开元二十五年令(天宝令?),关于勋田授受的数额发生了变化。于是,前例举余善意以老男当户,其应受田数额在开元七年前后令文存在变化,也应该是可能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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