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之后三次修令活动的研究成果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之后三次修令活动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而根据仁井田氏的考察,在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大约又有过三次颁行、删定令文的活动。建中后的资料中,多有与开元二十五年令矛盾的逸文者,如官品令等。仁井田氏意识到建中时期修订的令文与开元二十五年令多有“矛盾的逸文者”,并把它拟称为“建中令”。这个官品令与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相比较,则可发现二令在官名与官品上有所不同。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之后三次修令活动的研究成果

实际上,要弄清《天圣令》所附《唐令》是否为开元二十五年令颇为不易,其原因有二:第一,现在较多留存的唐代令文仅有武德七年令、开元七年令以及开元二十五年令,其余的则残剩者甚少,大约也因为这个原因,仁井田陞先生的《唐令拾遗》在复原唐令时,其所列主要为上述三令;第二,在开元二十五年定令以后,唐令渐趋稳定与完备。后世即使对其中令文有所“删定”,也多以开元二十五年令为基础而较少改易,也就是说,我们很难判别出“删定”以后的令文原文的状况,由于唐令越来越呈现稳定的特征,以至于杨际平先生以为戴建国先生所复原的《唐令·田令》,并非为唐代的某年之令,而是具有普适性的唐代的“一代之令”,即使为“开元二十五年令”,也是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的“有唐一代之令”。[18]

然而,唐代令文并不因为它渐趋稳定而缺少变化。令在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特殊重要的地位,一直以来,唐代的统治者们都重视对于唐令的修订与完善。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唐代令文的修撰、删定作一总体介绍。对此,仁井田氏有着很好的概括。他说:

唐代之令,在武德、贞观、永徽、麟德、乾封、仪凤、垂拱、神龙、太极、开元三年(或云开元初)、开元七年(或云四年)及开元二十五年等都曾进行修改。[19]

而根据仁井田氏的考察,在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大约又有过三次颁行、删定令文的活动。第一次在天宝四载(745)七月与贞元八年(792)十一月之间,因为在此期间存有一个名为《颁行新定律令格式敕》的文件,[20]至于具体的时间,仁井田氏未作考察。笔者以为,此敕为孙逖所作,据其在世及活动时段推断,这次的“颁行新定律令格式”大约在天宝四载(745)七月至天宝五载(746)间。[21]我们可以把它称作“天宝令”。

第二次在唐肃宗至德二载(757),其时曾诏,“其律令格式未折衷者,委中书门下简择通明识事官三两人并法官两三人删定,近日改百官额及郡名并官名一切依故事”[22]。但这次的“删定”,依仁井田氏的分析,“就其逸文看来,与旧律令式几无差异”。其修订时间在肃宗至德年间,我们可以把它称作“至德令”。

第三次则从唐德宗大历十四年(779)开始,一直延续到建中以后。《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称:

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德宗御丹凤楼大赦,赦书节文:律令格式条目有未折衷者,委中书门下简择理识通明官共删定。自至德已来制敕,或因人奏请,或临事颁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书门下与删定官详决,取堪久长行用者编入格条。三司使准式以御史中丞、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为之,每日于朝堂受词推勘处分。

其后,在建中二年(781)时,对令文又有进一步删定:

建中二年罢删定格令使并三司使。先是,以中书门下充删定格令使,又以给事中、中书舍人、御史中丞为三司使。至是,中书门下奏请复旧,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之,其格令委刑部删定。

对于这一时期的修令活动,仁井田氏给出的评价是[23]

(德宗时代对于律令格式的删定,)则是建中二年及其以后的事了。建中后的资料中,多有与开元二十五年令矛盾的逸文者,如官品令等。其中也许可以拟为此时删定之令。然改动的程度恐怕并不大。唐令的复旧,除去与开元二十五年令有矛盾的条文以外,作为复原开元二十五年令的资料,大约不会大错。

仁井田氏意识到建中时期修订的令文与开元二十五年令多有“矛盾的逸文者”,并把它拟称为“建中令”。

依照仁井田氏的说法,在开元二十五年以后“令”的修改、删定中,以第三次的规模稍大,其他两次,则甚少改动。而建中定令以后,对于律令的删定,则可说是绝无仅有的了。

由于“天宝令”“至德令”以及“建中令”都以开元二十五年令为基础加以修订,四令在内容、形式上有许多相似处,那么《天圣令》修订所依据、所附录的《唐令》,只能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天宝令”“至德令”以及“建中令”这四令中的一令。而笔者以为,《天圣令》所依据并收录的正是“建中令”。

李德裕所撰《会昌一品集》中,留下了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官品内容曾作修改的记录,《会昌一品集》卷一一厘革故事请增谏议大夫等品秩状条称:(www.daowen.com)

右据《大唐六典》:隋氏门下省置谏议大夫七人,从四品下,今正五品上。自大历二年升门下、中书侍郎为正三品,两省遂阙四品,建官之制有所未备。

李德裕活跃于唐文、武宗时期,是当时重要的政治人物,其所处时代距离德宗时较近,对大历二年官品调整应相当熟悉,这次官品变动的情况被如实反映于《唐会要》卷二五辍朝条中,此材料记载唐文宗太和元年(827)七月,朝廷讨论“大臣薨辍朝”事,中书门下提到了“官品令”,并列出了主要官僚的官名与官品名目:

又准官品今(令):太师、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以上正一品;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以上从一品;侍中、中书令,以上正二品;左右仆射、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三京牧、大都督、上将军统将,以上从二品;门下、中书侍郎,六尚书、左右散骑常侍、太常、宗正卿、左右卫,及金吾大将军、左右神策、神武、龙武、羽林大将军、内侍监,以上正三品。

仁井田氏将该材料认作建中令之官品令材料。这个官品令与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相比较,则可发现二令在官名与官品上有所不同。比如官品,前者载侍中、中书令为正二品,而后者则为从三品;比如官名,前者有左右神策、神武、龙武大将军,后者则既无这样的机构,于是便也没有这样的官名。[24]

天一阁藏《天圣令》虽然阙失官品令原文,然而,宋天圣令之官品令却并非无迹可寻,又据仁井田氏所言,《太常因革礼》卷二六,《宋史》卷一五二,都保存着《天圣令》之官品令内容,而从所记载的《天圣令》之官品令中看到,门下、中书侍郎的官品皆在正三品之中,这正与《唐会要》卷二五辍朝条关于门下、中书侍郎的官品记载一致。

归纳一番。通过《会昌一品集》记载情况,我们知道在唐代宗大历二年时,曾对开元二十五年令之后的官品内容进行过调整,其结果被反映于《唐会要》太和年间提及的“官品令”之中。若依唐后期三次主要修令时间作出筛选,天宝、至德两令都于大历二年前颁行,可加以排除,那么,文宗太和年间提到的“官品令”自然当属建中令的了。[25]我们又看到宋《天圣令》之官品令未采用开元二十五年令之官品内容,吸收的是大历二年官品调整后的成果,这与《唐会要》记载之“官品令”内容相一致。由此作一推测,宋《天圣令》之官品令,极可能取材于唐建中令之官品令。

仁井田氏又以出土文书来考察诸令的删定情况。比如,《敦煌发见唐职官表》[26]有田令、禄令的简文,记载各级官员的给职田数与给禄米数。仁井田氏将其与《通典》所载之数进行比较,两者颇为不同,显然,这是与开元二十五年令不同的一个令文,根据此文书之时间特性及上节所述,则应为天宝令。由于《天圣令》残留部分并无禄令,于是,我们仅将《通典》所记载的开元二十五年令、《敦煌发见唐职官表》所载之天宝令以及《天圣令》所附之《唐令》中的给职田数加以比较,应该也是一件饶有兴趣的事。[27]

开元二十五年令: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田二品一十二顷,三品一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京畿县亦准此。

天宝令:二品职田十五顷,三品职田十二顷,四品职田九顷,五品职田七顷,六品田五顷,七品职田四顷,八品职田三顷,九品职田两顷五十亩。

《天圣令》所附《唐令》: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田,二品一十二顷,三品一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京畿县亦在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

将三令中各级官员依品给职田数额表示如下(单位:顷):

据上表,天宝令中,二品、四品官员在给职田数额上,与开元二十五年、《天圣令》所附《唐令》存在明显差异。我们对于三令的关系大概可以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其一,天宝令修改了开元二十五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与《天圣令》所附《唐令》实际上就是同一个令;其二,天宝令修改了开元二十五年令,《天圣令》所附《唐令》又修改了天宝令,返回到开元二十五年令上去了。这里当然是可能性,单凭此还不能让我们对于《天圣令》所附《唐令》就是建中令作出结论。但无论如何,天宝令对开元二十五年令作了修改则是事实。出土文书对于令式研究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我们还得往下看。

戴先生对唐田令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天圣令》所附《唐令》之第2条有“诸黄、小、中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但诸文献如《通典》等记载均为“口分田二十亩”,戴先生说,“王(永兴)先生引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辩其为‘三十亩之误’,今本《天圣令·田令》亦可证其‘二十亩’实为‘三十亩’之讹误。”[28]这是很对的,而出土文书辩正令文之功效又见一斑。

由于出土文书具有辨证令文之功,以下将从出土文书中反映出来的情况,讨论唐令令文修订与变化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