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遗存的《天圣令》令文及记述《天圣令》的文献材料中,我们并未看到所附录的《唐令》是开元二十五年令的文字。
根据戴建国的抄录披露,现存的《天圣令》每卷都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令文,即当时据唐令修订颁行的天圣令令文,后一部分则是“右令不行”仅为留存的唐令令文。而“旧文”与“不行”之令文,虽说都是唐令,但都没有揭出行用年代。
其次,在记载《天圣令》撰成及刊布的文献材料中,我们也没有看到它的依据是开元二十五年令的文字。比如在《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四中,是这样描述天圣时期的修令活动的:
(天圣七年)五月十八日详定编敕所(止)〔上〕删修令三十卷,诏与将来新编敕一处颁行。先是诏参知政事吕夷简等参定令文,乃命大理寺丞庞籍、大理评事宋郊为修令〔官〕,判大理寺赵廓、权少卿董希颜充详定官,凡取《唐令》为本,先举现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又取敕文内罪名轻简者五百余条,著于逐卷末,曰“附令敕”。至是上之。
这里的“先举现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就是戴先生所揭示之“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天圣令》;而所谓的“其今不行者”就是《天圣令》所附之“右令不行”的《唐令》。但这里并未提及其为何年之唐令。
南宋王应麟《玉海》卷六六天圣附令敕条所引《志》之文,记载此事亦道:
天圣四年,有司言,敕复增置六千余条,命官删定。时以唐令有与本朝事异者,亦命官修定。有司乃取咸平仪制及制度约束之在帙者五百余条,悉附令后,号曰:“附令敕”。(天圣)七年令成,颁之。
这里说的是天圣四年《附令敕》的修撰,由于敕附在令之后,便也提到了“亦命官修定”的《天圣令》,而《天圣令》所依据的仍未提及开元二十五年令。又有《玉海》同卷天圣新修令条,其所引《书目》所载内容大略与上引《宋会要辑稿》文字相同,只称:
天圣令文三十卷,时令文尚依唐制,(吕)夷简等据唐旧文,斟酌众条,益以新制,天圣十年行之。
这里仍然没有涉及开元二十五年令令文。
看起来,当时人们所记载的,以及后来人们能看到的记载所及的《天圣令》中,只与唐令有关而不及开元二十五年令。
这本来也不足为怪,依数学上的“集合”概念而言,开元二十五年令是唐令之子集,为唐令所包含,这里的唐令也有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五年令。但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先于《天圣令》修订的《淳化令式》,在说到唐令时,却明白地标示着“开元”年号。《玉海》卷六六《淳化编敕》云:
(宋)太宗以开元二十六年[7]所定令式,修为淳化令式。
这里就与《天圣令》的修撰据唐令有不同,《淳化令式》的修撰,依据的是“开元二十六年所定令式”。
同样地,《玉海》同卷开元前格条引《中兴书目》也提到:
《唐式》二十卷,开元七年上,二十六年李林甫等刊定。皇朝淳化三年校勘。
而在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七法令条则云:
《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唐开元中宋璟、苏颋、卢从愿等所删定。考《艺文志》,卷数同,更(后唐)同光、(后晋)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条例颇与今见行令式有不同者。
陈振孙所言与上二家略有不同,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所校勘之淳化令当为同一物,但其所依据的却并非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而是开元七年令,[8]开元七年令自有与开元二十五年令不同处,故称“其篇目、条例颇与今见行令式有不同者”。但无论如何,它还是标出了“开元”年代。这就与《天圣令》仅言“唐令”而不言年代大异其趣了。这样的状况就更使得我们对于《天圣令》所附之《唐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判断产生了怀疑。
鄙意揣之,戴建国先生之所以认定《天圣令》所修撰、所附录者为开元二十五年令,其重要依据之一大约在于它与《通典》所载之“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令文文字相仿的缘故。但这又颇值得怀疑,即使撇开《天圣令》辗转抄录过程中之错讹以及《通典》所录并非完璧这样的可能情况,[9]仅就令文内容本身而言,仍可发现《天圣令》所附《唐令》有与开元二十五年令不相一致之处。这首先在《天圣令》有关赋役令的规定上有所表现,《天圣令·赋役令》002所附“右令不行”之唐令第1条称:(www.daowen.com)
诸课〔役〕每年计帐至户部,具录色目,牒度支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10]
而《通典》卷六《赋税下》载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则道:
诸课役,每年计帐至尚书省,度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
由于戴先生认定《天圣令》所附之《唐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为此,他必须解决“每年计帐至户部”与“每年计帐至尚书省”这“小有差异”的问题。
戴先生以为,根据南宋王应麟《玉海》所说,在淳化三年(992),宋曾“校勘”过一次令式,校勘的根据为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式,这次校勘的结果便是淳化令式。而“《天圣令·赋役令》与《通典》的差异,可能就是这次校勘所造成的”。戴先生还推测,在淳化修令式之前,朝廷的财计归之于盐铁、度支和户部三个部门,“因此,淳化三年将原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尚书省’改作‘户部’”,而再由户部机关“牒”并行的度支机关。而到天圣七年修纂《天圣令》时,“又以新制‘三司’替代了原《淳化令》中的‘户部’和‘度支’。而淳化三年校勘过的唐令第1条(笔者案:即上引条目)废弃不用,附录于后,没有必要再予以修改,从而保存了淳化三年校勘后的原样”[11]。
戴先生的论证颇似缜密,其推测也似为有理,但细细推敲,则其说不能成立。其一,《天圣令》的制订不依开元二十五年令原本而依校勘过的《淳化令》,不符合校勘原则。其二,淳化三年以前既有盐铁、度支和户部三个部门,何以只及度支、户部而未及盐铁?其三,假若依唐代体例,“计帐至尚书省,度支配来年事”与“计帐至户部,具录色目牒度支支配〔来〕年事”二者并无原则区别,它们只不过各是公文施行中的一定的步骤而已。[12]以此而论,与其说《天圣令》依据了《淳化令》,不如说《天圣令》所依据所附者并非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而是另有所本。两者文字的差异正说明《通典》所载之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在此后有过修订的事实。
黄正建先生在《唐研究》第12卷《〈天圣令(附唐杂令)〉所涉唐前期诸色人杂考》一文中,揭出《天圣令》(附唐杂令)第8条与《通典》所列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在有关流外官记载的不一致处,并由此出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唐8条有而《通典》无的流外官有‘漕史’。查《唐六典》卷二三,都水监舟楫置‘漕史’二人,位于‘典事’、‘掌固’上。后二者分别为流外五品和七品,按理说‘漕史’也应列入,为何《通典》不列呢?这是个疑问。”而“更大的不同在于,《通典》将太史局‘历生’列为流外七品,但在唐8条中被列入‘流外长上’类。如何解释这种不同?是史籍的错抄还是因时代造成的不同?如果是后者,《杂令》能否定为开元二十五年令就要慎重考虑了”。[13]
黄正建先生依据诸家意见说:“另外要说明的是,我们的唐令复原,没有明确指出复原的就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因为除田令等令外,有些令似乎与开元二十五年令稍有不同。”因此,“我们在复原时一般只称其为开元令或唐令”。[14]
而我们又从戴先生所披露的两卷遗文中,发现了两者似乎并不是同一文件的蛛丝马迹。
比如《天圣令》所附之《唐令·田令》“右令不行”之第3条记为:
诸给田,宽乡并依前条,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15]
同一性质的材料,在《通典》卷二《田制》则记载为:
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所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
两相比较,原则虽然一致,但文字显然不同,而语气亦有差异,两者似乎并非为同一文件。而更能说明问题的则是《天圣令》所附《唐令·田令》之第5条:
诸永业田,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群(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五(“五”字衍文)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一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若当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狭乡者,并即回受,有剩追收,不足者更给。[16]
此条亦属在宋“不行”之唐令。但在《通典》中,则是这样记载的:
其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若当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狭乡者,并即回受,有剩追收,不足者更给。
两相对勘,关键的是前者有“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而后者则无这样的记载。戴先生说:“(《天圣令》)这一段令文的存在,反映出《天圣令》所附唐田令的完整性和可靠性。”[17]此话实在有极大的局限性。如果说这一令文反映的是建中令的内容,则其结论可以成立;若以为开元二十五年田令中就已有这样的条文,则大约是站不住脚的,原因正在于从开元二十五年令到建中令,其令文内容已经有了一些变化,而有关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正是这一变化的结果。由于我们还将着重讨论这个问题,先按下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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