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敦煌吐鲁番与唐史:六七品土地面积推论

敦煌吐鲁番与唐史:六七品土地面积推论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如何看待《新唐书·食货志》所说的“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的问题呢?以“亲王以下”至“六品以下受于本乡”一段与《唐六典》《通典》所记官人受永业田条文相比较,显然,《新唐书》漏记了“国公若职事官二品四十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十一顷”两项,而且受田数量亦有不同;再看“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跨度之大,竟达八阶。

敦煌吐鲁番与唐史:六七品土地面积推论

我们已经证明了大历以前无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之规定。但是如何看待《新唐书·食货志》所说的“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的问题呢?笔者以为,此一法令很可能定于两税法实施以后的德宗贞元之时,而实际上却并未执行,或者,竟是欧阳修之错简。由于史料缺乏,我们只能作些推论。

《新唐书》卷五二《食货二》在叙述了贞元时两税、杂科役之弊后说:

帝以问宰相陆贽,贽上疏请厘革其甚害者,大略有六……其六曰:

古者百亩地号一夫,盖一夫授田不得过百亩,欲使人不废业,田无旷耕。今富者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家,为其私属,终岁服劳,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食?宜为占田条限,裁租价,损有余,优不足,此安富恤穷之善经,不可舍也。贽言虽切,以谗逐,事无施行者。

资治通鉴》系此事于卷二三四德宗贞元十年五月条下,称陆贽又说:“望凡所占田,约所条限。”

陆贽罢相在贞元十年十二月,[19]那么,在贞元十年六月至十二月间,或许有“占田条限”“凡所占田,约所条限”之举动,而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之规定竟亦在占田条限中,欧阳修据之以修入《食货志》之中。而所谓“事无施行者”之“施行”字眼,正是官方公式文之用语,莫非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规定竟在此时?此推论一。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新唐书·食货五》记载官人永业田之用语。以“亲王以下”至“六品以下受于本乡”(引文见本文开头)一段与《唐六典》《通典》所记官人受永业田条文(引文见本文第一节)相比较,显然,《新唐书》漏记了“国公若职事官二品四十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十一顷”两项,而且受田数量亦有不同;再看“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跨度之大,竟达八阶(正六品上、下,从六品上、下,正七品上、下,从七品上、下,是为八阶;正八品上、下,从八品上、下,正九品上、下,从九品上、下,亦为八阶)。这与五品以上官及勋官永业田逐品(两阶,如从五品上、下受永业田五顷,云骑尉、武骑尉受田六十亩)授受之体例大为不合,莫非真是欧阳修一时眼花,造成错简,或者出自臆断以至贻误于后世九百年?赖有敦煌文书之出,才能翻此一公案,这实在是“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20]之显著一例。此推论二。

论证至此,我们似乎可以说,有唐德宗贞元以前,六品以下职、散官绝无受永业田之法令;贞元十年曾有过占田条限之议,但由于其时两税法已取代租庸调制,均田制败坏,政治形势亦更恶化,因此,即使有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之条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

以唐代均田农民而言,受田往往不足,即使勋官受田,亦多是徒有虚名,以此而论,考察六品以下职、散官有无永业田似乎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但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实际上,它关系到唐统治者的依靠对象、统治基础、对部分人的政治态度、在整个统治布局中的有机环节等等大问题。这些问题已逸出本篇范围,不再论述。

1987年6月底

(原载《文史》第34辑,中华书局,1992年)

【注释】

[1]中华书局标点本。

[2]王永兴:《论唐代均田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2期。

[3]广池本。

[4]中华书局影印万有文库本。

[5]如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修订本)》就这样认为,见该书158页。(www.daowen.com)

[6]中华书局标点本。

[7]中华书局标点本。

[8]中华书局影印明本。

[9]参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之《录文》篇,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下引文书不具注者均见于此。关于官勋身份一览表,参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之《概观》篇第三章注32。

[10]《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

[11]池田作“咒”,唐耕耦、陆宏基作“儿”。唐、陆是。

[12]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612页案文。

[13]《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年。吴宗国先生以为“官”字下疑有脱漏。参见吴宗国《唐贞观二十二年敕旨中有关三卫的几个问题》,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3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48—175页。

[14]《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诸因王事没落外蕃不还,有亲属同居者,其身份之地,六年乃追。”

[15]《通典》卷四〇《职官二二》。

[16]《通典》卷四〇《职官二二》。

[17]《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侍郎条。

[18]参见刘俊文先生《唐律疏议》点校说明,中华书局点校本。

[19]《新唐书》卷六二《宰相表中》。

[20]陈寅恪先生语,见《陈垣敦煌劫余录序》,引自《金明馆丛稿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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