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上面所举的实例,都是天宝、大历间事,这反映了开元令的实施,也奠定了我们的结论的基础。然而,在开元以前,是否有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的可能呢?也就是说,《新唐书·食货志》所载的“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是否反映了开元以前的情况呢?笔者以为,这同样是不可能的。
众所周知,唐袭隋制,隋的情况如何呢?《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称:
高祖……及颁新令……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
《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称:
隋文帝令……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百顷,少者至三十顷。
两相比较,受永业田之数悬殊,其关键在《通典》作者杜佑一时疏忽,把“都督”官名错以为是都督府的都督了。其实,隋文帝令中的都督乃是勋官。《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说:
勋官者出于周齐交战之际,本以酬战士,其后渐及朝流,阶爵之外更为节级。周置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等十一号。隋文帝因周之旧,更增损之。有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起正二品至七品,总十一等,用赏勋劳。(www.daowen.com)
因此,《隋书·食货志》所说的“都督”,乃是七品勋官,而隋朝永业田的授受只及七品勋官而不及六品以下职、散官是不言而喻的。从其设勋官目的在“酬战士”“用赏勋劳”来看,勋官有永业田而六品以下职、散官无之也应该是很清楚的。因此,唐在开元以前,六品以下职、散官不受永业田也当与隋相同。
此外,还有一个更有力的论据支持着我们的结论,那就是定律条于永徽,修改于开元一朝的《唐律疏议》。[18]请看《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诸卖口分田条:
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即应合卖者,谓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勋官(“五品以上”指职散爵官;“勋官”指十二转勋。)永业地亦并听卖。故云不用此律。
诏、令的转相抄录可以有节文,可以改文字,而作为一代之典的律疏却容不得半点含糊,“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地亦并听卖”,肯定不会是偶然的疏忽,因为六品以下的职、散官本来就没有受永业田的资格,这是明摆着的。
如此看来,大历、天宝以至于开元之前,六品以下的职、散官是不受永业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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