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刑法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
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这是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在法律根据上的区别。
(2)刑事责任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这是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在产生基础上的区别。
(3)刑事责任是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事惩罚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处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这是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在严重程度上的区别。
(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自己承担,即罪责自负。刑事责任既不能株连非犯罪者他人,也不能由非犯罪者他人代为承担。犯罪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
(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担,是犯罪者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刑事责任具有严厉的强制性,这是与其他法律责任在强制严厉程度上的区别。(www.daowen.com)
(三)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必然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在质上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量上的一致性。因此,有学者将犯罪的构成要件也称为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明确犯罪的构成要件,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根据;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标准;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犯罪由四个要件构成,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的客体 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的积极行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制售有害有毒食品。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实施某些行为而不实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严重危害的行为,如玩忽职守。
(3)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①自然人犯罪主体,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②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牟取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比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能实行单罚制度。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行为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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