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法原理:行政责任主体

食品安全法原理:行政责任主体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其他还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法原理:行政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总体上看,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还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即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订、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实施监督和许可管理。“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等等。(www.daowen.com)

我国《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该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我国的食品生产、流通、检验、进出口、经营、标准制定、风险评估、信息公布、资质认定等关系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负有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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