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国家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应由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所履行的社会责任。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因其违法或未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政治的、行政的以及法律的后果。因此,狭义的行政责任与违法或未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相联系,意味着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了法律后果时,即是追究了政府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特征
行政责任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1)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性的肯定和保障,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发生约束力。行政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而产生,其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2)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说,承担行政责任的过程,其实就是承担为公众服务的义务的过程,这个意义上的行政责任就是一种义务。
(3)行政责任是一种任务。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还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保证这种义务的实现。履行义务的方式即是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规定性的工作任务及其所应遵守的相应的工作制度。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就是履行其义务的过程。
(4)行政责任是一种制度。一方面,行政责任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在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内部,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等的规定和约束,并在现实的政治法律过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发生相互制约的关系,当其违反国家政治法律制度时,其行政行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另一方面,行政责任也是一种内部工作制度,即政府在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和规定之下,用规章制度以及行政纪律等形式,将行政责任具体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为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
(5)行政责任是一种监督机制。行政责任的核心在于保障国家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公众的意志和法律规定开展行政活动,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肆意追求权力和特殊利益,而置国家的利益、国民的利益于不顾的现象,这就产生了建立行政责任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行政责任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起监控作用的一种监督机制。
(三)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客观要件。(www.daowen.com)
(1)行政责任主体要件。行政责任概念中的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主体包括了两部分: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
(2)行政责任主观要件。行政主体在主观意识上必须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没有过错,不承担行政责任。并且,对不同的违法主体和不同的违法行为,过错的要求和归责原则是不同的。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危险责任和公平责任下无过错也承担责任。
(3)行政责任客体要件。即是指行政违法的客体,必须是侵犯了行政法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行政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很广,例如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公有财产、私人合法财产、公民个人的民主自由权利等。
(4)行政责任客观要件。行政违法行为在客观方面是行政行为必须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而且违反行政法必须是一种行为(作为和不作为),而不是思想;行政违法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总是与行政职权具有不可分的关联性;违法行为在与其具体危害结果关系上表现出复杂性,这种危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威胁,既可能是直接的损害也可能是间接的危险。
(四)行政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的形式可以根据行政责任主体的不同,分为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责任、内部行政责任以及行政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
(1)行政机关的外部责任。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责任根据其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种:惩罚性责任、补偿性责任和纠正不法性责任。惩罚性责任,如:“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可以按日处以50元的罚款。”补偿性责任主要是行政赔偿,除了行政赔偿还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辅助性的责任形式。纠正不法性责任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宣布行为无效、撤销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恢复原状等。
(2)行政机关的内部责任。内部行政责任只有两种类型:惩罚性内部责任和纠正不法性内部责任。惩罚性内部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①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②没收行政机关的违法所得;③对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纠正不法性内部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五种:①责令改正;②撤销具体行政行为:③变更具体行政行为;④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⑤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在行政公职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行政公职人员是行政机关的代表,以所在行政机关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相应的行政机关。如果行政公职人员在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先行承担法律责任,然后可以根据公职人员的主观过错程度,追究其责任或向其行使追偿权。另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的规定,行政公职人员违反公务员管理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及其他诸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等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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