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法原理:民事责任抗辩事由

食品安全法原理:民事责任抗辩事由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消费者因购买或食用某种不安全食品受到伤害或损失,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根据充分的证据进行抗辩,并据以减轻自己责任的事实,也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免责条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借鉴国外在产品责任抗辩事由方面的相关规定,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方面的抗辩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免责事由同样适用于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领域。

食品安全法原理:民事责任抗辩事由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消费者因购买或食用某种不安全食品受到伤害或损失,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根据充分的证据进行抗辩,并据以减轻自己责任的事实,也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免责条件。一个有效的抗辩事由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抗辩事由必须具有对抗性。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行使其请求权,以使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上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从而使自己减轻或免除产品责任。其二,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即抗辩事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尚未发生或主观臆断的事实不能作为抗辩事由[4]。另外,抗辩事由不能随意规定,一般都由法律进行严格限定。

由于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中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抗辩事由也有不同的规定。对于生产者,由于规定其承担严格责任,所以限定了生产者的抗辩事由。《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对于销售者,目前法律规定其在一般情况下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在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的情况下才承担严格责任。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借鉴国外在产品责任抗辩事由方面的相关规定,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方面的抗辩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过失分担。食品消费者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没有发现食品中的明显缺陷或对于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消费者对此应负担一部分责任。在引用这种情况作为抗辩的时候,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这点在美国的《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得到了体现:如果原告自己的过失仅仅由于未发现产品缺陷的存在或对缺陷存在的可能性未防御其本身的危险时,被告不得作为抗辩。

(2)消费者非正常使用食品。非正常使用方式包括受害人故意将产品用于该产品原有用途之外的目的,或者使用的方法明显不当。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但如果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这种非正常使用是可以预见到的,则按照比例由双方分担责任[5]。一部分消费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却由社会分担损失,对社会是不公平的。如果明确了这条抗辩事由,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正确使用产品的能力,减少不必要的损失。(www.daowen.com)

(3)消费者的特殊敏感性。人的体质差异是很大的,少数人对某些抗原物质会产生特异反应,如果某食品或其配料对大多数人不会引起损害,就可以认为损害是由于使用者对食品特别敏感所引起的,这种情况下不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所以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以此为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6]。这种抗辩事由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在严格责任制度下,生产者和销售者并非就其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害后果都承担责任,他们可以提出某些抗辩事由,但是这些事由都是需要法律来进行严格限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免责事由同样适用于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领域。严格责任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容易使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过重的负担,打击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所以严格责任虽然是严格的,但并非不考虑过错,其本身仍然具备一些抗辩事由。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中,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这些抗辩事由也赋予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相应的权利来保护他们正当的利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