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2)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二)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特殊要件(www.daowen.com)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既应符合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又应具有自身的某些特殊性。
(1)行为人主观过错。承担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并不要求有主观上的故意。消费者只要提供购买、食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受到了损害的相关证据,就可以向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损害赔偿。
(2)违法行为的认定。承担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既包括生产销售的食品本身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缺陷,也包括违反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要求。
(3)损害后果的特殊性。食品安全事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在考虑是否要求食品安全事件中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时,首先必须要求受害人证明损害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中造成的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财产损害方面除了缺陷产品对受害者人身权利侵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食品本身价值外,一般不涉及其他财产损害。
(4)不安全食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消费者食用不安全食品对人身的损害具有“潜在性”“滞后性”,同时,消费者个体对某一食品的适用性上也存在着个体差异,这些特殊情形都将给食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如早前的阜阳奶粉“大头娃娃”案,就是由于受害人无法利用现有的技术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内在联系,从而使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满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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