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管辖
在开展医疗救治的同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有关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主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或决定管辖:①可能构成Ⅳ级及Ⅳ级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在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③涉及其他行政区的事故;④其他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2)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Ⅳ级、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事故;③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指定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④本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⑤其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的事故;③在本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④涉及其他省级行政区的事故;⑤省级人民政府或卫生部指定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⑥其他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作出具体规定。
(4)卫生部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国务院指定或卫生部认为需要卫生部组织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特殊管辖
(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可根据事故情况,将在本级管辖范围内的但危害程度较轻的食品安全事故交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2)事故肇事单位与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肇事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提供涉及病人及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资料。
(3)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被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www.daowen.com)
(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主体的职责
(1)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对其进行检验;对确认已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负责人对其进行清洗消毒。
(2)开展危害溯源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②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将非食品当作食品;③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④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的来源、数量、批次(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监管环节的现场卫生学等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与现场控制工作;责令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查明有关食品流向的信息并及时通报给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安部门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故立案侦查,必要时对涉案人员采取控制措施,并根据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来源与流向。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确定事故原因。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按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入现场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和相关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和影响因素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生产经营可疑食品的场所和人员进行卫生学调查,采集相关样本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对生产和加工可疑食品的现场提出卫生学处理措施的建议,并对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病人数、发生场所、致病因素、病因食品、污染源及污染途径等相关内容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通过溯源追查病因,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研究制定新发现或不明原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检验与判断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技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合现场调查,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可疑食品及其原料标本,由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以最快速度进行理化、微生物、毒理和临床等针对性的检验检测,分析、排查、确定造成事故的食品及致病原因。
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人员及专业技术机构工作人员,按相关预案规定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4)实施食品召回。根据危害调查情况,对引起事故的食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同健康危害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召回不安全食品及召回级别、环节与层次;根据召回评估结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生产者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措施,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食品;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的有关信息,通知有关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消费;责令销售者做好流通与消费环节的登记与退货;监督检查各项召回措施的落实情况。
(5)督导检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省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各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6)查明事故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〇六条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向国务院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第一百零七条第2款同时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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