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按《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响应分级(表12-3),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对导致传染病传播的食品安全事故,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表12-3 食品安全事故响应分级
(1)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根据Ⅰ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Ⅱ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3)其他未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标准的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等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尚未构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个案事件,以及尚未进入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发生污染事件,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受理并查处。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
(1)指挥部设置及其职责。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粮食局、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旅游局、新闻办、民航局和食品安全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当事故涉及海外、港澳台地区时,增加外交部、港澳办、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卫生部、食品安全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的职责包括: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务院、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各种情况。
(3)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工作组包括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及专家组等。
(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www.daowen.com)
(三)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
事故危害因素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引起严重社会危害、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上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强调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通过持续密切监测,消除或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的危险因素,救治事故中的伤病人员,控制受污染食品,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等措施及对采取措施后的有效性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并根据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以有效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
(1)事故级别调整的主体。Ⅰ级事故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评估论证,经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与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国务院应急办批准后实施。
Ⅱ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预警和响应级别调整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和响应级别调整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2)事故级别提升。当事故危害程度进一步加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事态有进一步蔓延或恶化趋势、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时,应及时提升预警与响应级别,采取进一步的紧急处置措施。如Ⅱ级事故经评估认为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并可能升级为Ⅰ级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发布一级预警的建议,报由国务院应急办审定发布。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给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与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3)事故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降低预警与应急响应级别。对事故发生范围局限、事故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已迅速消除并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咨询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相应降低预警与响应级别直至解除预警和终止应急响应。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措施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为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保障措施包括信息保障、医疗保障、人员及技术保障、物资经费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及宣教培训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调动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疗专家制定治疗原则和方法等方案,对事故患者或疑似病人采取就地观察、就地筛查、就地治疗的措施,确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收治危重病人。医疗机构迅速开展对受害患者的接诊、抢救、筛查、诊断、收治和转运等救治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原则,及时排除或确诊疑似病例;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完成受害病人的报告,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医疗救护原则进行处置;开展病因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开展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诊断试剂、诊疗方法和治疗药品等的科学研究与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因食品安全事故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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