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传达到应急处理部门,保证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销毁有关证据。
(一)食品安全事故通报的一般规定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通报义务。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二)有关监管部门的通报义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www.daowen.com)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三)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经初步调查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卫生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Ⅲ级、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同时越级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限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通报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应急处理进展及时准确地做好事故查处情况的初次报告和续报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按相关规定或协议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四)食品安全事故评估及级别核定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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