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〇二至一百〇八条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规则。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行政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见图12-1。
图12-1 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图示(www.daowen.com)
(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原则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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