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七章七十条。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是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宗旨。
《突发事件应对法》从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城乡规划应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同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并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于2005年1月26日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提出了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这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6部分说明了我国目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四类。
(1)总体应急预案。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其他。包括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0月25日以国办发〔2013〕101号文件形式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共分为九章,此处不再赘述。
(四)《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ww.daowen.com)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0月14日发布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农业部于2014年发布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从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应急评估四个方面入手,在职责分工、指标分级、组织体系、事件报告、事件评估等方面,以及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和明确要求。
(六)《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商务部于2012年4月专门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包括商务部牵头负责的生猪屠宰,需要商务部配合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和事件。
预案适用于指导商务部开展生猪屠宰环节发生的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所发生的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指导商务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七)《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上海市人民政府专门制定了《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了分级并明确了分类标准。
(八)《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发布并实施了《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将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应急处置指挥体系由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三级指挥中心组成。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统一的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质量安全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预案明确规定,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准确披露、总结改进。
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可控性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明确了特别重大和重大的质量安全事件应具有以下特征:
(1)进境农产品和食品经检查发现有对公众或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需立即处置的。
(2)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通报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已经或可能采取限制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3)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或国内农产品和食品被媒体报道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已经或可能对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4)质检总局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或重大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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