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既可以按照事故的性质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事故的致病因子进行分类。同时,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危害不同,还可以将食品安全事故分成不同的等级。
(一)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分类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可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食品污染事故、食源性疾病事故、食物中毒事故三类(表12-1)。
表12-1 食品安全事故的种类
这三类食品安全事故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它们并非全然孤立,相互之间可能有所交叉甚至相互包含。食品安全事故的共性表现在:
(1)均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组成部分;
(2)均可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
(3)均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监测内容。
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侧重点不同。食品污染侧重的是食品在生产、加工、销售等一系列环节中由各种因素造成的对食品的污染;而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更侧重于各种致病因素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2)包含的范围不同。食品污染是指多因素多环节造成的食品的污染,而这些污染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也可能不会造成健康危害;而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已经造成了人体健康危害。
(3)概念的范围不同。所有食物中毒都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但隶属于食源性疾病的不一定属于食物中毒。
(二)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分类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可以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六类(表12-2):
表12-2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类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
按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011年修订后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延续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四级划分,同时特别规定,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事故,要提高响应级别。(www.daowen.com)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从医疗卫生救援的角度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就各级须救援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认定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具体介绍如下。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五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三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一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考虑到《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开展应急救援的公共事件原本就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在内,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中,医疗卫生救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该预案中有关救援事件的等级划分和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一致,因此,在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进行评估核定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认定标准可以作为一个主要参考标准。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有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级别标准,但有些地方监管部门为了及时有效地采取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订了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划分的工作指导意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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