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10款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应从三个方面界定:一是源于食品,或以食品作为媒介;二是应成为事故,即满足事故突然发生、需紧急控制的基本特点和属性;三是带来一定的社会影响。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1]
(1)突发性与渐进性。食品安全事故和所有突发事件一样,都是突然发生,来势迅猛,往往出乎人们的意料。但食品安全事故大多在早期具有隐匿性,缺乏先兆,以致人们在开始阶段难以识别,在经过一个渐进的过程后,会发生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
“三鹿奶粉事件”真正引起人们关注的是在2008年9月,短时间内出现大量泌尿系统结石患儿,体现了这起事件的突发性。但早在2007年7月,含有三聚氰胺的用于原奶添加的“蛋白粉”就已流入市场,给这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埋下“祸根”;三鹿集团也早在2008年以前就接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三鹿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的投诉,食品安全事故的“症状”已逐渐显露,至大量泌尿系统结石患儿出现,经历了早期隐藏、渐进发展的过程。
(2)群发性与散发性。造成人群疾病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表现为群发性、点源暴发事件,此类事件往往一发生就涉及较广的范围,影响较大。随着食品流通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贸易和旅游的增加,也有部分事故是不同地区的人们在不同的时期食用同一种受污染食品,发病后与其他地区、其他时间发生的病例之间未呈现明显的聚集性;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如受监测系统灵敏度或监测技术水平的制约,难以发现实际同源致病病例之间的关联性,此类事件早期往往难以判断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因此,食品安全事故既可能体现点源暴发的群发性,也可能体现散在分布的散发性,而食品安全事故的散发性是现代化食品生产时期赋予食品安全事故的又一新型特色。(www.daowen.com)
2006年,美国沙门菌感染事故中,最初在美国食源性疾病监测分子分型网络仅仅是两例散发病例,这表明食品安全事故在开始阶段可能呈散在分布,隐匿存在,但后来却逐渐增加,呈现群发性,形成涉及范围广、影响大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后果的严重性。食品安全事故一旦暴发,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甚至生命,进而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影响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健康发展。
1998年年初的“朔州假酒案”导致多人死亡,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当年全国对山西白酒也是一片恐慌,喊打声不断,山西白酒的声誉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4)应对的紧急性。食品安全事故常常来势迅猛,表现为对人们造成急性健康损害,需要迅速救治,影响严重,需要及时处理。
2011年德国儿童溶血性尿毒综合征事故导致欧洲各国的食品工业受到严重冲击。几天之内,法国许多蔬菜价格下跌35%,西班牙和法国等国菜农不得不亲手毁掉自己生产的蔬菜。5月30日~6月5日,西班牙果蔬出口额减少1.75亿欧元,国内销售额减少500万欧元。欧盟果蔬组织统计了疫情导致的各国每周经济损失数额:西班牙2亿欧元、荷兰8 000万欧元、德国2 00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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