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食品召回制度也不尽相同。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例,其食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建设、管理体制、召回的类型、召回程序、法律后果等情况都有一定的差异(表11-2)。
表11-2 不同国家食品管理体制比较
续 表
通过比较各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几点基本判断及思考。
(1)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适用法律依据明确。从立法情况来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在涉及食品召回制度方面都有比较明确和相对严谨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召回流程和监管主体的内容方面规定明确。
(2)以主动召回为主,责令召回为辅,遵循安全优先原则,鼓励企业诚信自律。食品召回一般是企业主动撤除市场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共健康安全危害的产品的自愿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食品,企业会自愿、主动进行产品召回。但是,如果产品存在导致死亡、严重疾患或者公众伤害的严重危害,在紧急情况下,法律授予政府职能部门权力可立即直接召回产品。
(3)建立强大的技术支持系统,注重风险管理的科学性。食品召回的分级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多数国家立法上沿用了美国的三级召回分级的方法,其依据是缺陷食品可能引起健康危害的评估结果。该方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但需要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包括科学的检测手段和检测标准等。因此,这些国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通过合作伙伴的形式为食品召回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www.daowen.com)
(4)设立完善的内外沟通协调机制,提高信息沟通的效率。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是生产商、经销商。但一个成功、有效的召回行动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主体以及消费者三方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并相互监督制约,因此沟通协调至关重要。首先,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明确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和消费者的职责;其次,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构建覆盖广泛、沟通便捷的信息平台;最后,统一报告(沟通)流程,规定报告时限,规范报告内容,确保报告及时、指令畅通、信息公开[11]。
(5)设立完备的食品溯源系统,完善产品记录。良好的食品溯源制度是有效实施食品召回的关键。自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以来,各国对食品的可追溯越来越重视,建立了从生产、加工到流通各个阶段的连续的信息追踪系统,极大地提高了食品召回的效率和效力。
(6)召回计划和召回预案。召回计划在整个召回行动中至关重要。因此企业拟订召回计划也是食品召回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国食品召回程序中,召回计划包括几个基本要素:召回主体、召回管理团队职责和关系、投诉档案、召回联系名单、生产和销售记录、召回的等级和区域、召回程序和步骤等。食品召回预案作为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发现问题食品之前需进行有效的预测并制订相应的召回计划。食品召回预案还包括召回模拟演练的实施和回顾性评价,旨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系统,这种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主动应对,极大地保障了食品召回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7)建立召回补偿机制。召回补偿机制对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主动性具有积极的意义。食品召回就是企业不惜承担大量的经济损失来弥补食品安全问题,同时,食品召回本身的运行和管理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为了鼓励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主动积极地实施产品召回,大多数国家建立了相应的召回补偿机制。无论以何种的形式,建立召回补偿机制都能够鼓励和促进企业主动召回缺陷食品,保证召回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为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弥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8)建立高效的食品召回信息网络。食品召回实施的两个必要前提是信息通畅和信息互通。在信息通畅方面,食品召回的信息发布和反馈需要快速、全面、准确从而来保障食品召回的实施。加强消费者、企业、政府部门以及第三方组织的信息沟通,实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召回信息的及时传达和精确发送,可以提升召回程序的科学性、有效性,增强政府部门对实施召回过程中的监督,充分发挥企业的决定因素、政府的外在约束、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以及第三方组织机构的支持作用,从而提高食品召回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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