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召回的程序涉及九个方面的事项,共六个基本步骤。
(一)发现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及调查评估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企业自检、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问题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二)确定召回级别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确认召回级别,按照召回级别确定召回计划,即确定紧急召回或一般召回。
(三)制订召回计划
根据确定的食品召回不同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72小时内实施召回,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
(四)专家组的评价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五)发布公告
根据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实施食品召回。(www.daowen.com)
(六)召回公告范围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七)召回时间限制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八)召回食品的处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九)召回总结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我国食品召回程序示意如图11-1所示。
图11-1 我国食品召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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