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召回条件的观点
食品召回条件,即在何种情形下需要采取食品召回措施,从理论上并没有形成共识。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召回的条件进行论证,从而产生了缺陷说、不安全说和标准说三种学说。
(1)缺陷说。缺陷说认为,食品召回应以食品存在缺陷为条件。至于何为缺陷产品,一般解释为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产品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①产品设计上的缺陷;②产品制造上的缺陷;③产品指示性的缺陷。
(2)不安全说。不安全说认为在食品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健康和生命已经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状况下,应立即召回。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就以不安全说作为食品召回条件。
(3)标准说。标准说认为只要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就应该召回。如《食品安全法》采用的即是标准说。强制标准的确立,是将食品召回限定在可控制的标准化范围之内,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可以有效防范未达到强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
(二)食品召回的类型和级别
根据食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在科学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可以将食品召回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食品召回级别不同,召回的规模、范围也不一样,其风险管理的要求也不同。
食品召回可根据召回的发起者的不同,将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要求召回和指令召回。(www.daowen.com)
(1)主动召回。主动召回也称自愿召回,即企业自愿发起的食品召回。一般情况下,各国设计的食品召回制度是以企业自愿召回为主。实践中,多数情况下也是由企业主动发起召回行动的。
(2)要求召回。即企业没有主动进行召回,政府监管部门直接要求对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实施召回并且承担主要责任。要求召回的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必须具备充足的证据以支持将要采取的措施的合法性,并在责任公司没有主动进行食品召回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要求对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实施食品召回,并且要求该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3)指令召回。即在特定情况下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强制性命令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食品召回措施。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中专门规定了指令召回。通常情况下,美国FDA是没有权利直接命令企业实施召回的,但为了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对几种特殊食品的召回作了专门规定。如果这几种食品出现不安全因素,FDA就有权发布强制性命令要求该食品生产和销售厂商实施食品召回,即“指令召回”。美国目前主要针对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州际销售的各种牛乳可以采取指令召回措施[8]。
另外,加拿大也将食品召回分为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自愿召回是由生产者自己发起的,并报政府部门。强制召回则是由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发布召回令,强制其召回,违反召回令将被视为有罪,依照法律可以判处5万美金以下的罚金及6个月以下的监禁。
我国的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责令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召回可根据食品对身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种召回级别。在具体运用级别召回机制时,加拿大的食品召回制度在设计上规定,应当实施一级召回的,就不能以二级召回或者三级召回代替,因为这样不能完全消除最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同样,应该实施三级召回的,也不能将召回级别提高到一级或二级,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在社会上也会造成不良影响,使得人心惶惶。当出现需要采取食品召回的情形时,能否准确及时划分召回的级别,特别是一级召回和二级召回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选择采取哪一级召回措施必然会在企业或者监管部门之间产生决策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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