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召回要素和对象-食品安全法原理

食品召回要素和对象-食品安全法原理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我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即根据不安全食品的风险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三种不同的食品召回对象,具体介绍如下。

食品召回要素和对象-食品安全法原理

(一)食品召回的基本要素

虽然各国对食品召回的概念定义有所不同,但是构成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要素具有一致性。

(1)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即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等在内的所有涉及食品生产和流通主体。这些主体都是食品链各个环节的主要责任人,都有义务在食品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各自采取相应的召回措施,控制不安全食品造成危害。我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则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因此,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强制召回,召回的主体都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2)食品召回是基于食品出现不安全因素,并且产品已进入流通领域,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积极措施。这里的不安全因素是指不安全食品,《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3)食品召回的主要措施是在市场下架、收回产品。《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4)食品召回以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保护消费者为目的。食品召回一般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等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不安全因素时,采取措施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消除或减少不安全食品危害的活动。(www.daowen.com)

(二)食品召回的对象

明确食品召回的对象是食品召回整个程序实施的前提,划分食品召回对象的范围也是食品召回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即根据不安全食品的风险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三种不同的食品召回对象,具体介绍如下。

(1)一级召回对象: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程序,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

(2)二级召回对象: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程序,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

(3)三级召回对象: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程序,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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