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食品检验制度简介
韩国进口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分别由农林水产食品部(Ministry for Food,Agriculture,Forestry,and Fisheries,MIFAFF)和保健福祉家庭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厅(Food & Drug Administrative,KFDA)负责,如表10-4所示。具体的检验检疫工作由产品进口所在地的KFDA、MIFAFF执行,一旦产品进入市场,则由销售区域的地方政府负责监管。
表10-4 韩国进口农产品、食品检验部门
(二)韩国进口食品检验特殊规则
韩国强调食品在生产、种植阶段就要有安全的理念,为此制定了预确认注册制度、国外公认检测机构制度等。通过到出口国举办食品安全说明会,为出口国的出口商及负责出口国的公务员展开培训、宣传活动。对出口国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卫生检查监督,针对被检出的不合格食品,说明不合格原因,提出改善方案。此外,还与主要出口国家,如中国、智利、越南等签署食品安全合作协议(MOU),促进进出口食品贸易的发展。目前,中韩签署的《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进出口活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协议》对进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韩国引进了优秀进口企业注册制度,通过考察出口国生产企业的卫生情况予以注册,以促进食品进口的安全。具体制度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预确认注册制度。该制度是指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十五条、《健康机能食品(保健食品)有关法律》第八条及《健康机能食品(保健食品)有关法律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事前的现场检查,确认出口国生产加工企业制造和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容器包装、保健食品等(不包括农林水产品等初级产品及其单纯加工品)是否符合韩国法律法规要求,并进行注册登记,在进口申报时只需接受书面资料审查的一项制度。获得预确认注册的食品在进口时免于精密检查,只进行随机抽检。
(2)优秀进口企业登记制度。该制度是指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十六~十八条,以及KFDA告示第2009—152号的规定,韩国进口商预先对出口国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及包装(不包括保健食品、农林水产品等初级产品及其单纯加工品)制造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等方面相关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之后由KFDA对其检查报告内容进行当地确认,若符合标准就发放“优良进口商登记证书”,并在韩国KFDA网站上刊登。优良进口商可使用优良进口商标识,进口有关产品时可简化进口程序,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免除随机抽样调查。
(3)加贴客户商标(OEM)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是指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第5款、《食品卫生法实施令》第三十条,以及《关于OEM(原始设备制造商)食品制造加工企业卫生检查有关标准》(KFDA告示第2009—159号)的规定,通过OEM方式(委托国外制造商来制造加工后,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生产食品、食品添加物(不包括保健食品、农林水产品及酒类)。将加贴客户商标的食品再进口到国内的韩国进口商应对国外设在当地的制造商进行卫生检查和质量管理。
(三)进口查验制度(www.daowen.com)
食品进口时,韩国在通关阶段加强侧重于危害物质的检验。根据不合格记录或危害信息、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分等级采用不同的抽检率(最高为100%),包括常规抽样检查和精密检查两类,总体抽样比例在20%左右。
MIFAFF和KFDA监管范围示意如图10-8所示。
图10-8 MIFAFF和KFDA监管范围图示
对风险较低的食品(如同一厂家企业生产的同一种食品,且有以往进口检测合格记录)实施常规抽样检查,检查费用由韩国官方承担。在某些情况下,如KFDA已通过预先注册确认进口食品安全性的,或者进口食品已经过KFDA认可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检测并已向KFDA提交检测结果的,KFDA则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检验。对于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产品,根据《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KFDA可以提前签发进口证书,以便进口商在实验室检测完成之前办理通过手续。但进口商必须掌握该产品的销售途径,以便在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时能够对相关产品予以召回。
一旦发现违规,韩国则将实施抽样比例在20%~100%的精密检查。检查范围可以是同一违规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可能是同一家企业生产的所有相关产品,或者是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精密检查周期一般为1年,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表10-5)。
表10-5 韩国进口食品查验内容
续 表
不合格的进口食品由地方KFDA或MIFAFF通知申请者和地方海关,并对该批食品采取退回、销毁或改变用途等处理措施。不合格信息将在KFDA及MIFAFF网站上公布,或者通过外交途径向出口国进行通报,从而引起出口国的重视,以便尽快查清原因。对于涉及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的,还会发布禁止进口公告。
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进口商可在两周内提出申诉要求复检,并承担复检产生的一切费用。申请复检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在复检期间仍会照常发布。进口食品进入市场后,地方食品监察机构和地方食品安全机构还将在流通领域进行随机检查。如果发现该食品存在风险或可能产生风险,需及时向公众公布并尽量予以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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