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程序包括:报检和检疫审批→现场查验、抽样检查、隔离检疫、实验室检验→检疫处理等。
(一)报检与检疫审批
从某口岸出境的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对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在货物出境前逐批向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等逐一申报。
目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产地检验制度,出口食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报检。当产地与出境口岸不一致时,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检验合格后,由产地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换证凭单,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查验。口岸检验机构经查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员报检后,对其所提供的单证进行核对审查,并计收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有关业务分工的规定,由受理报检的分支机构施检,或移交指定的分支机构。
(二)施检措施
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现场查验、隔离检疫、抽样、实验室检验检疫。对于报检员持有检验检疫换证凭单的出口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实施口岸查验外,其他由受理报检的机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依法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以外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有双边协定的产品,按照其特殊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三)检验检疫处理(www.daowen.com)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即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关单》。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从某口岸出境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鉴定证书,对于从其他口岸出境的,签发检验检疫换证凭单,报检员凭报检回执领取证书。如进口国有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还要出具卫生证书,证明该批食品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卫生注册号、生产日期、出口日期、启运口岸、到达口岸等追溯信息。货物到达离境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还要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检查货物是否完好、货证是否相符,确保货物的可追溯性。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通关证明”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报关地一致时,海关凭此单受理报关和验放货物。
(2)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口食品产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出境报关地不一致时,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供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报关地商检机构申请口岸查验。查验合格,再由查验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收放行。
(3)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食品品质状况的法律文书,供贸易当事人交货、理赔、付款以及办理其他贸易手续之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必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更改输入国家或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改换包装或原来未拼装、后来拼装的;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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