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与其他货物的进口检验检疫程序相同,一般流程包括:报检和检疫审批→输出国产地检疫、现场查验、抽样检查、隔离检疫、实验室检验→检疫处理等。
(一)报检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凡进口的食品,收货人或代理人须逐批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时提供《报关单》、《提货单》或《运单》。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表10-1 进口商/代理人应提交的报检材料
(二)检验检疫审批(www.daowen.com)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人报检后,对其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并计收检验检疫费用;收费后,检验检疫机构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检验检疫章”,并开具《入境货物报检单》,供海关验放;对于应在到达地办理检验检疫的,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口岸检验检疫局开具一式四联通关单,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于应在入境口岸办理检验检疫的,根据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有关业务分工的规定,由受理报检的分支机构施检,或移交指定的分支机构。
(三)检验检疫及处理
进口食品只有经检疫合格才能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经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各个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都要针对疫情、产品品质、安全卫生等项目按规定抽样实施检验检疫。发现外来有害生物,及时进行除害处理。只有检验合格的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才能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允许该食品进入我国境内,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对依法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