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法原理:食品检验检疫规范

食品安全法原理:食品检验检疫规范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检疫人员根据检疫结果,分别做出相应的处理。(六)检验检疫证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等法定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食品)检验检疫机关及国际兽医卫生组织依法制定的检疫证明为法定检疫证明。

食品安全法原理:食品检验检疫规范

(一)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我国已经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食品检验检疫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及《畜禽屠宰卫生防疫规范》(2001)。

(二)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和人员

1.检验检疫机构

我国的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负责。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承担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管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拟订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重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拟订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农业部主管种植养殖过程的安全,负责农田和屠宰场的监控以及相关法规的起草和实施工作,负责食用动植物产品中使用的农业化学物质(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审查、批准和控制工作,负责境内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法定检疫机构有: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的直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分支机构;②农业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兽医卫生监督所;③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此外,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符合条件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具备检疫工作条件并愿意接受委托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也可实施检疫工作,但须接受动物防疫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食品检验检疫人员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具体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动物检疫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检疫工作。又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当是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虽无技术职务但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放专职植物检疫员证。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检验检疫项目和检验检疫对象

1.检验检疫项目(www.daowen.com)

法定检疫项目是指动植物(或食品)检疫人员在实施检疫行为时所检查的若干事项。动物从饲养到运输、屠宰、加工、贮存以及形成产品运输到市场出售,经过了若干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具体的检疫,包括索证、验证等方面的内容。同样,植物在种植、贮运、加工、流通到消费等环节中,也都有具体的检疫要求。例如,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售前的检疫项目:①检查是否来自疫区;②临床检查是否健康;③免疫接种是否在有效期内;④实验室检验结果是否阴性;⑤种用、乳用动物是否有健康合格证。

2.检验检疫对象

我国《动物防疫法》(2013)《植物检疫条例》(1992)《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1992)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2001)公布的动植物检疫对象为法定的食品检疫对象。

(四)检验检疫标准

法定的检疫标准和方法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卫计委等食品检疫与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动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肉品卫生检验规程,以及国际兽医卫生组织制定的规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等。

(五)处理方法

法定的处理方法是指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后,根据检疫(验)的结果依法做出处理的方式。检疫人员根据检疫结果,分别做出相应的处理。经检疫合格的,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如:经检疫合格的动物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或规定的检验检疫标志(记),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经检疫不合格的,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如: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六)检验检疫证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等法定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食品)检验检疫机关及国际兽医卫生组织依法制定的检疫证明为法定检疫证明。法定检疫证明的形式有:①书面证明,包括产地检疫证明、运输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进出口检疫证明等;②检疫印章,主要有检疫验证和检疫标记章,用于动物及动物胴体;③检疫标志,用于小动物或分割肉类、内脏以及某些动物产品的外包装。国家对检疫证明的格式、印刷、发放、管理等方面均有统一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畜主、货主、托运人只有持有效检疫证明依法经营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才受法律保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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