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即指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对食品检验结论的科学、真实、准确性共同负有责任。《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食品检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检测机构依据食品检验结果出具的检验报告是食品是否安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不仅能反映检测机构的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而且关系一个产品乃至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为了提高食品检验工作水平,保证食品检验报告质量,法律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的责任,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这一规定将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相并列,改变了过去检验人完全隶属于食品检验机构的做法,在加重检验人责任的同时有利于提升检验人员的职业地位,发挥检验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在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之间形成制约机制,保证食品检验结果客观公正。
为了更好地落实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的共同负责制,法律规定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这是对食品检验报告的形式要求。这里规定的“双签章”制度,就是要标明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共同负有责任,一旦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制度(www.daowen.com)
免检制度是指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产品,在三年内免予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的制度。免检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的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连续数年检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监督检查。199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0年《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2001年《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均提出了免检制度。
设立免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避免重复检查,防止地方利益保护和行业垄断,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自律,保证产品质量。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免检食品的安全情况却不能让人满意。2008年9月18日,在多个属于“国家免检产品”的奶制品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导致许多婴幼儿患肾结石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同一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109号令,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9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至此,实行多年的食品免检制度宣告结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不应当实行免检。政府应当对食品安全进行严格监管,不能让食品企业在政府免予检验的担保下,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损害政府的威信。为此,《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