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检验检疫基本原则: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检验检疫基本原则:保障食品安全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法原则食品检验检疫关系食品安全,检验活动应当依法展开。(二)独立原则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三)客观公正、不虚假检验原则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食品检验检疫基本原则:保障食品安全

(一)合法原则

食品检验检疫关系食品安全,检验活动应当依法展开。《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检验人员要熟悉有关食品检验的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许可或认定的检验范围内检验,不得超范围检验。检验人员还需要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熟悉检验标准的检验方法,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认真如实填写记录,保证检验数据真实可靠。

(二)独立原则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员独立进行。一方面,独立检验是为了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独立检验权也是实行检验人责任制的基础,有了独立检验权才能明确责任承担。(www.daowen.com)

实践中,一些检验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片面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食品检验过程中不能保持中立,服从于送检单位的利益,严重影响了食品检验的公信力。因此相关立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品检验机构应指定检验人员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员应予以回避。食品检验人员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三)客观公正、不虚假检验原则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客观公正对保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它是食品检验机构权威性的源泉,也是食品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价值所在。检验人员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持食品检验的中立性,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如果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检验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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