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检验检疫种类与食品安全法原理

食品检验检疫种类与食品安全法原理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抽样检验的主体,他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权采取措施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同时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重点加强抽样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是指申请人对食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依法提起的再次检验。

食品检验检疫种类与食品安全法原理

(一)根据检验检疫内容划分

以检验检疫内容为依据,食品检验检疫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检查食品的营养、化学成分和特性等各种含量特性及安全、卫生要求和条件等,另一类是检查食品在贮运、装卸过程中的情况及包装、运输工具的运载条件、卫生条件等。第一类大多是通过抽取样品在实验室完成;第二类大多数是在现场进行,有时辅以实验室的检验。

(二)根据报检类别划分

根据报检类别分类,动物性检疫分为五类。第一类为活牲畜,包括猪、牛、驴、骡、羊、骆驼等其他活牲畜。第二类为活家禽,包含活鸡、活鸭、活鹅等其他活家禽。第三类为畜禽产品,包含生奶、禽蛋、天然蜂蜜及副产品、蚕茧、动物毛类、生皮、生毛皮、制刷用兽皮等其他牲畜产品。第四类为捕获的野生动物,包含野生动物、野生鸟类等其他捕获的野生动物。第五类为其他饲养动物,包含爬行动物、蛙类动物、家兔、蜂、蚕、驯鹿、梅花鹿、狐、貂等其他未列明的饲养动物[2]。

(三)根据检验检疫主体划分

以检验检疫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检验、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和复检。

(1)国家检验。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否认免检制度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主要方式。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抽样检验的主体,他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权采取措施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检验主要是指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在确定的时间,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检验主要是针对特定时期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情况,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对某一类食品、某一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或者某一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如针对节日性、季节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可以结合当地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市场和本区域消费特点,有针对性地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安排对食品的不定期抽样检验。同时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2)自行检验。自行检验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对生产或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把好食品质量安全源头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作了扩大理解,推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厂检验制度,并在2005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中规定,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如图10-1所示,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www.daowen.com)

图10-1 自检企业所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述要求并可以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可以确定为具备企业出厂检验能力。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检验项目不能检验,则该厂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委托检验。委托检验是指委托人委托有食品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送检的食品进行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根据委托人的不同,委托检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①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如果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的,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在食品生产领域要求批批检验,这一要求实际上也适用于食品流通领域,其具体的落实方式就是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实施质量检查时进行的检验[3]。

③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委托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④复检。复检是指申请人对食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依法提起的再次检验。《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检验的复检作了具体规定。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3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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