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是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合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合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婴儿配方食品的标签除了必须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基本规范要求外,在《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中还作了如下专门性的规定: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措辞表述。
(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
2010年3月26日,中国卫生部发布公告卫通〔2010〕7号,公布了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就包括了0~3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最新国家标准,即《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适用的较大婴儿是指6~12月龄的儿童,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儿童。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合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除了必须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基本规范要求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对标签内容还作了如下规定: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www.daowen.com)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将该类产品分为三类,即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当目标人群无法进食普通膳食或无法通过日常膳食满足其营养需求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起到营养支持的作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规定了适用于1岁以上有特殊医学营养需求人群食用的配方食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标签和包装。其中关于该类食品标签作了专门性规定: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特征进行描述,并应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还应标示“不适合非目标人群使用”。
(3)标签中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面积小于100 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不标示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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