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规范: 重要指南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规范: 重要指南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普通食品、保健品相比,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性最高、代谢负担最低、生物指标最严格。(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规则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我国专门制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允许标示内容:①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②营养素作用的声称。对婴幼儿食品的标示内容规定与此相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规范: 重要指南

(一)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范围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该类食品最适宜特定(特殊)人群食用,如婴儿、幼儿、糖尿病患者、严重缺乏某些营养素的人等。这类人群由于生理原因,需要的膳食结构与一般人群的膳食结构有明显区别。该类食品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营养成分有显著不同,有些营养素含量很低或很高。如无母乳喂养的婴儿需要的婴儿配方乳粉,其营养成分和含量与成年人食用的乳粉有显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特点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为特殊人群提供特殊营养,即提供特殊的生理和营养成分(无法从日常的普通膳食中摄取)。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现代科技的食补食疗,遵循“调营理卫、医食同源”,借鉴中医药学“君臣佐使”的配方原则,针对特殊人群为其提供自身容易流失和难以获取的特殊且丰富的营养成分,同时调节机体功能,产品代谢负担最低,具有最高的安全性。

(1)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同于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质),生理活性物质通过提取、分离、浓缩或添加纯度较高的某种生理活性物质,使其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

(2)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通过直接食用普通食品不能满足特殊人群的营养需求,同时也带来许多非必需的营养负担(饱和脂肪、糖分等)。此外,普通食品不能满足某些特殊状态群体的消化吸收,存在着较大的代谢负担。

(3)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同于药品。药品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证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综上所述,特殊膳食用食品具有最高程度以及最安全的生物利用价值,生物指标非常严格,从原料来源到加工工艺都按照国家最严格标准,完全没有毒副作用。与普通食品、保健品相比,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性最高、代谢负担最低、生物指标最严格。(www.daowen.com)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规则

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我国专门制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 13432—1992)。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组织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 23—1997《营养声称指南》,起草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并代替《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 13432—1992)。《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发布实施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以及《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

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相衔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新发布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在具体规则方面包括如下内容。

(1)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禁止性标示:①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②“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③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2)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强制性标示:①食品名称;②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③能量和营养素;④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⑤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⑥日期标示及贮藏说明;⑦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⑧质量(品质)等级;⑨如果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⑩其他强制标示内容按GB 7718—2004中5.1.9的规定标示。

(3)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允许标示内容:①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②营养素作用的声称。

(4)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推荐性标示内容:①可以依据适宜人群,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 g(100 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推荐摄入量(RNI)的量,例如X%;②如果《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未提供推荐摄入量(RNI),可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 g(100 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适宜摄入量(AI)的量,例如X%。对婴幼儿食品的标示内容规定与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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