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第三条专门对食品标识的概念作了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该规定明确,除了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均应附加标识,食品标识的内容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
(一)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1)食品标识应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③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①、②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分类(类属)名称;④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⑤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及生产者。食品产地应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食品标识应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净含量。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4)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5)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6)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7)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1]。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8)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www.daowen.com)
(9)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①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②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③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10)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11)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①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②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③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④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⑤文字或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⑥使用国旗、国徽或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⑦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12)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①伪造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③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④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1)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2)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3)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
(4)食品标识应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5)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6)食品或其包装最大表面积大于20 cm2,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 cm2,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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