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内容一览

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内容一览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内容一览

(一)食品安全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人体摄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都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根据微生物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可将微生物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也称病原微生物,主要包括细菌(如结核杆菌、伤寒杆菌、霍乱弧菌等)、病毒(如乙肝病毒、狂犬病病毒等)、真菌等,食品安全标准主要限制病原微生物。

农药残留问题是伴随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农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①食用食品一次大量摄入农药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如常见的有机磷农药急性中毒;②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农副产品,导致人体慢性蓄积性中毒,产生许多慢性病,甚至影响下一代。

兽药残留是指兽药在动物源食品中的残留。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立法委员会对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定义,兽药残留是指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所含兽药的母体化合物及其代谢物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影响食品安全的兽药主要有抗生素类药物、磺胺类药物、激素类药物等其他兽药。食用兽药残留的动物性食品可对人体产生慢性损害,但大量进食后也可能发生急性中毒。

重金属化学性质一般较为稳定,大多数金属都是重金属,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等。重金属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三种:食物、水和大气。所有重金属在人体内的累积超过一定含量都会引起慢性中毒。

(二)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

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主要有:

(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代替GB 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该标准涵盖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和食品用香料等16大类食品;

(2)《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规范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有特别要求,某些营养成分含量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否则会导致中毒,也可能引起营养不良。因此,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又保证食用安全。

涉及婴幼儿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www.daowen.com)

(四)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的标准

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这些内容的标识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规定统一的要求。

涉及食品安全、标签、标识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

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涉及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都需要制定统一标准要求。

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食品的营养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学要求如酸、碱等指标以及食品的感官要求如味道、颜色等。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食品检验方法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方式或方法;食品检验规程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操作流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规程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所以要对检测或试验的原理、抽样、操作、精度要求、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等检验方法或规程作出统一规定。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却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2015年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企业内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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