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及法律原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及法律原理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等。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对属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及法律原理

(一)企业标准的制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来说,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标准由该企业负责制定,并加盖企业法人章和企业公章;(2)集团公司可以制定适用整个集团的标准,也可以制定适用于集团内部的某个或某些子公司的标准;(3)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标准,如果委托方或授权方已制定食品标准,则受托方或被授权方无须再制定标准。但是,如果受托方或被授权方在协议中明确拒绝委托方或授权方的食品标准的,则需要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标准[4]。

(二)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2)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3)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6)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7)企业内的各项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内容与格式

企业标准应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同时,要按照企业标准编写企业标准文件。企业标准的格式编号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标准化法》中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都规定了备案的要求。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于2009年6月10日专门公布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其具体内容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编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等。同时,企业在制定企业食品安全标准时,应以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www.daowen.com)

(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程序。食品生产企业制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在组织生产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企业提交申请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②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③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详细说明企业标准的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①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比较;②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③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比较。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应确保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地址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被授权方无须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授权方在备案时,应注明受托方或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被授权方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二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并审查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②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立即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改正;③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一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二是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三是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注销。以下几种情况将导致备案的注销:①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对属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对属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予以注销。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

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备案的目的是:①当发生质量纠纷时,可作为仲裁检验的依据;②保证各级标准的协调统一,维护国家标准的权威性与统一性;③消除企业无标准生产现象,是国家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引例6-1 农夫山泉标准案[5]

2013年4月10日,《京华时报》报道称: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生产标准还不如自来水。据饮用水领域相关专家介绍:“关于饮用水,我国的各项标准中,国标GB 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应是门槛最低的”,生活饮用水“就是指平常所说的自来水,这是饮用水最基础的标准,企业生产瓶装水的标准最起码应该相当于或严于该标准,尤其是在重金属和有害物质的指标上”。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执行的是浙江“DB 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比两个标准发现,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中关于有害物质的限量甚至比自来水宽松。2013年4月11日,农夫山泉针对《京华时报》的“标准门”报道在其官方微博作出了“激烈”回应,不仅称其产品品质始终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还直指近期针对农夫山泉的一系列的报道是由国有控股饮用水企业——华润怡宝蓄意策划。2013年4月16日,《京华时报》将农夫山泉的检测报告公布于众。2013年4月25日,随着“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不断升级,浙江省卫生厅针对此次系列报道回复《京华时报》表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2013年5月6日,农夫山泉在北京就标准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实证自己标准严苛于国标、地标,是目前国内执行最高饮用水标准的企业之一。

案例评析:根据2015年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浙江省的DB 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过去严于国标,农夫山泉执行地方标准,无可厚非;但在国家颁布实施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修改更新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下,浙江省的地方标准并没有及时更新,企业没有及时全面采用更高标准,因此,有些公众认为使用上存在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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