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程序:三项重要成果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程序:三项重要成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具体程序可参照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程序:三项重要成果

(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主体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首先,只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才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其次,明确了由省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程序(www.daowen.com)

(1)具体程序参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具体程序可参照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备案等。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备案制度。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送文件、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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