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法原理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食品安全法原理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这意味着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性,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这就意味着,只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其他部门不得再制定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与国家标准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原理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一)规范性

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具有规范性,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尺度。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一样是具有规范性的行为规则。食品安全标准通过一些定量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界定行为准则,调整人们在食品生产全过程中的行为。

(二)强制性

198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将国家标准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这意味着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性,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从食品安全标准的本质属性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一样,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它表现出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同时,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国家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行政执法权运行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和支持。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食品生产与销售企业均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www.daowen.com)

(三)唯一性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这就意味着,只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其他部门不得再制定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与国家标准相一致。

(四)科学性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标准在制定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基础从文化转向了技术,预示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都将产生深远影响,食品安全的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技术水平以及风险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对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促使食品安全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