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销售环境规范与食品安全法原理,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销售环境规范与食品安全法原理,保证食品安全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代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等重叠,易产生交叉污染。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项旨在控制流通中食品安全的监控制度。该规范规定了农副产品销售现场中经营环境、设备设施、器具材料、人员因素以及意外因素的危害管理。

食品销售环境规范与食品安全法原理,保证食品安全

(一)食品销售环境卫生要求

食品销售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代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等重叠,易产生交叉污染。过期食品若不及时处理会导致食物腐败变质进而对其他食品产生影响。销售人员不注意个人卫生直接接触熟食也会给食品带来污染。

(二)食品销售环节卫生法律规范

(1)《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以及许可证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项旨在控制流通中食品安全的监控制度。但是,《食品流通许可证》已于2015年11月1日废止。因此,如何获得食品经营的许可,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细化。(www.daowen.com)

(2)《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对食品销售环节的环境卫生作出如下规定:①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代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②销售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③销售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3)《农副产品销售现场危害管理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于2008年5月发布了《农副产品销售现场危害管理规范》(GB/T 21721—2008)。该规范规定了农副产品销售现场中经营环境、设备设施、器具材料、人员因素以及意外因素的危害管理。该规范适用于运营中的农副产品销售现场,包括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除外)。该规范第4章对农副产品销售现场中的经营环境分别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①有害气体、粉尘及固体垃圾废弃物的危害管理;②水的危害管理;③病媒生物(主要是蟑螂、蚊、蝇、鼠等)的危害管理;④化学药剂的危害管理;⑤产品之间交叉污染的危害管理。

(4)《超市销售生鲜农产品基本要求》 《超市销售生鲜农产品基本要求》(GB/T 22502—2008)对超市销售生鲜农产品的环境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标准第4章规定:①生鲜区域产品应按不同类别、不同环境要求分区陈列;②地面应平整、清洁、无积水,不应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③墙面应采用易清洗材料,无污垢、无塔灰、无油垢、不吸潮、不渗漏;④天花板应无污垢、无塔灰、不滴漏;⑤空间应宽敞明亮,光色不得影响产品的正常色泽,照明设施应安全、卫生;⑥空气流通、清新,并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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