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生产加工环境保护法规与食品安全法原理

食品生产加工环境保护法规与食品安全法原理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生产相关人员卫生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3.8项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相关人员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3、4、5章分别对食品加工厂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和设备作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环境保护法规与食品安全法原理

(一)《食品安全法》对环境的规定

(1)食品生产环境和设施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食品生产环境的卫生要求作了相关规定。良好的卫生环境应该是食品加工企业建厂选址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良好的卫生环境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的卫生和安全性,还有利于保持环境卫生。

食品生产工厂应有配套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及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加工厂选址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有较好的通风条件。若空气流通不畅,一方面会使厂区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和气体不易排出,从而引起空气污染,使生产环境恶化;另一方面,浓重的食物气味会吸引昆虫、啮齿类动物和鸟类前来觅食,给食品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其次,应远离化工区尤其是重化工区。化工厂一般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废渣,为细菌、真菌等有害微生物提供了滋生的环境,一旦食品被污染,这些微生物就通过分解食品的组成成分改变食品的颜色和风味,并导致食品腐败和食源性疾病。

(2)食品生产相关人员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3.8项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相关人员的卫生要求。生产人员是与食品接触最频繁的人,也可能是给食品带来危害最大的人。人的头发、手、嘴、皮肤以及不当的卫生操作都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8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对环境的规定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止食品生产过程的各种污染,生产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的基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3、4、5章分别对食品加工厂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和设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对环境的规定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T 27341—2009)第6章规定:企业在制定并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SOP)时,应至少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www.daowen.com)

(2)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清洁、卫生和安全;

(3)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4)保证操作人员双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卫生

(5)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他化学物理和生物性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6)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7)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对环境的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是针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所作的规范。这里所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包装简易,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单位和个人。

总体上看,我国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数量越来越多,但其卫生状况堪忧,极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生产和加工场所、设施和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出更加安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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