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一种社会美德,也是一种市场机制、一种法律原则。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讲道:“在利益面前,良心的权威和影响是非常大的”;“以伤害他人,哪怕是最低程度的,为代价来获得自己的利益,是卑劣的恶行”;“对一个人来说,以不正当的方式夺取另一个人的任何东西,或者不正当地以他人的损失或失利来增进自己的利益,是违背天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就在日常决策和行动中,树立“食以民为天”的理念,将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放在首位,透明且合乎道德地生产、销售食品,并为其决策和活动承担责任。
(一)诚信是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的源泉
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论在购买前,还是在消费后,都无法掌握有关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全部信息。消费者对某类食品的购买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经济学家飞利浦·尼尔森按照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将商品分为三类:搜寻品、经验品、信任品。信任品是指一类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很难被消费者观察判断,即使在开始消费后的短期内,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的全部信息。对于大部分消费者来讲,食品属于信任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食品的加工原料、生产过程、存储运输、销售服务等环节是否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己最清楚。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自我管理和约束、诚信经营,是食品安全的根本保障。唯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放在首位,每一个员工都把食品安全作为自己的责任,每一个流程都把食品安全作为工作守则,才能生产出安全的食品,从而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完全来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
(二)诚信是政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率的前提和基础
食品本身复杂多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众多,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数量远少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而政府监管受到时间、资源和人力上的限制。美国FDA每年抽检全美25%的食品设备,而对进口食品的抽查率不到1%。食品和药品案件年均审判300~400起,远少于平时能够发现的违规数量。在我国,基本上在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我们总能发现食品监管的盲区,可谓常见“事件”、常见“盲区”。2011年,美国FDA实施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改变了由FDA负责对食品进行核查的模式,而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确保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都是安全的,把责任放到了产业链上。食品产业链每一个环节的所有人都必须承担责任,反映了预防为主的理念和食品安全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理念。(www.daowen.com)
美国学者马克·格兰诺维特的“镶嵌理论”指出,经济是镶嵌在人际关系之中的,所以人际间的经济交换其实是建立在双方的善意之上,如果一切交易都依靠顶层设计的机制来维持秩序,不但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的规范、完全公平,即便做到了,交易成本大概也高到大家都不想去交易了。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食品安全法律能够被信仰、规则能够被遵守、政府监管能够有效,离不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自律。
(三)诚信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诚信也是一种竞争力,守信者在竞争中比其他竞争者占有优势。守信带来的是安宁,失信则只能埋下风险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永续经营”的理念,符合道德的生产、销售,既能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的诉求,又能满足股东的长远利益,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发展与消费者所期望的方向相一致。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理念有利于和消费者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有利于企业增加创新动力,扩大企业市场份额,获得利润。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具有传导效应,能够引导整个食品产业链的诚信建设。讲诚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挑选上下游合作方时,寻求与自己在食品安全、消费者健康、产品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方面有相同价值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产业链中的各方信息共享,依据相同的食品安全指标审查食品质量及销售方式。在一致、共识的基础上通力合作,有利于改善整个产业链的食品安全,从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最根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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