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食品安全法原理》

食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食品安全法原理》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并造成了相关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获得相应的赔偿。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食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食品安全法原理》

一般来说,消费者指的是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食品消费者是指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食用食品或接受餐饮服务的社会成员,包括以消费为目的的食品购买者、食品食用者和餐饮服务接受者(即包括直接消费者和间接消费者)。食品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一样,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中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同时结合食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在《食品安全法》中亦有其具体表现。食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以下几种。

(一)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食品消费者在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时,有权要求所购买或食用的食品是安全的,不会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这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四章等有关食品标准以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要求方面均有集中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并且禁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所谓“知悉”,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在不明了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二是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真实记载或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即使消费者不询问,也应该让消费者一目了然。所谓“真实”也同样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全面正确的有关某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既不避实就虚,也不编造谎言;二是诚实可信不带任何欺诈情节。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二是有关技术状况的标识,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三是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七十、七十一条有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标注标签义务的规定,即体现了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享受的知情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是否接受商品或服务、接受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并在自助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食品消费者同样享有这一自主选择、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www.daowen.com)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权或财产权可能会受到侵害。人身权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的损害,包括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并造成了相关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获得相应的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六)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体现在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其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尊重。

(七)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就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所购食品质量、国家食品监管机关及消费者协会在食品监管中履职情况、食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而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食品的真实情况”以及“在购买、使用食品时,有权询问和了解食品的有关具体情况”等权利。消费者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其监督具有覆盖面广、途径多样、时效性强等特点。食品消费者作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关系最直接的群体,可以发挥其优势,通过举报、投诉和提出建议等途径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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