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各部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负责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其具体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就此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专门性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
(3)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我国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在2012年以前是采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这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具有很强的制度惯性[3]。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将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由此,我国的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是负责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专门机构。有关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中央政府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2、3、4款的规定,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具体分工为:除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www.daowen.com)
(四)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明显,要完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依靠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承担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工作。
(1)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2)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4)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5)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的关系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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