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法原理》:解析与应用

《食品安全法原理》:解析与应用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内容方面,主要是调整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机关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显而易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而违反行政法的责任则主要是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法原理》:解析与应用

(一)《食品安全法》与行政法的相关性

食品安全法调整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来实施的。在依法治国理念下,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管理应受行政法律规范指引。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食品安全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的相关性。

(1)食品安全法具有行政法的特性。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同样规范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行政行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过程中能够依法行政。《食品安全法》第八章专门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进行规定,确定我国食品安全的依法行政制度,以及明确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门跨部门的法律也具有行政法的特性。

(2)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借助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通过第八章专门设置“监督管理”,以具体规定各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能,以及在第九章中的“法律责任”中,具体规定了行政监管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时的条件设置和处罚措施安排。但是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对行政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全面覆盖,《食品安全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需要依照其他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例如确认食品安全法行政监管机关的主体资格、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以及行政救济措施等。

(二)《食品安全法》与行政法的差异性(www.daowen.com)

《食品安全法》调整的食品安全责任关系,凸显了食品安全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差异性。当然,《食品安全法》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系,也与一般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之间存在着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差异。

(1)食品安全法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我国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在整个行政关系架构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基础,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内容方面,主要是调整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机关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显而易见。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以食品安全为基础而产生的特定关系,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行政管理关系却是以行政职能和相对人的行为而产生的特定关系,为了保障行政秩序不被破坏。因此,这两种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行为上有相一致的地方,但在调整对象以及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上,食品安全法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2)食品安全法与行政法的责任关系的不同。食品安全法的调整手段可分为国家公权力介入和私权利介入两种形式,不仅存在国家指令性的一些刚性规定——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管理监督调整,还存在利用市场环境、平等主体之间依照私法内容进行私权利介入的调整。而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只存在国家公权力介入一种形式,具体表现为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等手段。由于调整手段上的差异性,体现在责任关系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而违反行政法的责任则主要是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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