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法原理》:解读与适用

《食品安全法原理》:解读与适用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某些领域,食品安全法与民法之间仍具有一致性和互补关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同样规定,因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食品安全法》包含更加广泛的价值目标,承担起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重要法律基础。因此,食品安全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存在着差异。

《食品安全法原理》:解读与适用

(一)《食品安全法》与民法的相关性

食品安全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具有公法性质。民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性规范为主,属于私法性质。但在某些领域,食品安全法与民法之间仍具有一致性和互补关系。

(1)《食品安全法》与民法责任承担的一致性。针对食品安全案件中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将食品安全责任纳入侵权责任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同样规定,因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具体情况既可附加于合同责任又可附加于侵权责任中。由此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在规定食品安全责任的承担方面保持了一致性,这也是由于两部法律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都以保障公众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食品安全法的实行需要借助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生产、销售食品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除《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外,受害人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该条所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不限于侵权责任,还包括违约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其原因在于,结合《食品安全法》其他条文,“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多个责任主体,不仅包括食品生产者,还包括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食品销售者以及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虚假广告代言者、食品检验机构等;违法行为也不仅限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包括不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广告内容虚假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不应限于固有利益损害,例如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侵害了消费者依据合同本应获得的履行利益;食品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对生产者、销售者而言,此种损失亦为经济损失,但却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另一方面,根据立法者的解释,“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除了适用本条的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立法者也未将该条所指赔偿责任限于侵权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援引民法中相关规定来解释和分析。

(二)《食品安全法》与民法的差异性(www.daowen.com)

由于食品安全法侧重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强制性行为要求,以及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强制性监管要求,因此其规范的目的和内容都具有与一般民商事活动相区别的一面。

(1)食品安全法与民法的立法目的存在差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民事法律规范在针对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是为了保障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将其规制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看作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食品安全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障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还具有更加广泛的价值,即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秩序、公众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公众的饮食安全等。保障食品安全的理念已经由一个个人侵权问题上升为公民的健康权问题。同时,食品安全问题还与市场经济秩序、环境问题,以及国家政府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仅仅依靠民事法律已经不足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包含更加广泛的价值目标,承担起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重要法律基础。

(2)食品安全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存在差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虽然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但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分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系和食品安全责任关系。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并不一定是平等主体,也有可能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因此,食品安全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存在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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