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法原理》实现经济法

《食品安全法原理》实现经济法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具有与经济法相同的功能,强调的是国家对食品市场的调节,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食品安全法是为了现代社会对安全食品的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应运而生的。虽然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仅局限于食品安全的相应法律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但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更加明确和集中。

《食品安全法原理》实现经济法

(一)《食品安全法》是经济法所属的部门法

经济法是国家调节市场活动的法律,具有公共利益性和强行性的特点,属于公法范畴。《食品安全法》具有与经济法相同的功能,强调的是国家对食品市场的调节,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具有经济法体系中的部门法属性,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描述。

(1)调整对象的同一性。《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食品安全法是为了现代社会对安全食品的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应运而生的。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是以维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的基本法。食品安全法以保障、维护食品安全为主要目的,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确保食品安全,从而保障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质量要求。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控制和管理,符合经济法调整手段及方式的国家调节性特征。

(2)调整手段的同一性。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国家运用经济法形式进行调节。目前,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市场失灵,二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也称市场缺陷,即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无效或低效现象。市场失灵主要包括垄断、信息不完善、外部性公共产品短缺、社会分配不公及宏观经济波动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采取各种调节措施。在食品生产和消费领域,生产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相互对立的两者之间只有在获得足够的有关食品特性的共同信息时,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特性,食品市场买卖双方同样面临着对食品安全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5]。另一方面,我国食品市场同时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形,也需要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予以校正。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无效或者低效等现象。在针对食品市场的监管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滞后、食品安全标准之间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不完善,食品市场监管中还存在着盲点。虽然食品监管机关在监管的制度和机制设计方面重视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但是在如何结合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小且分散、规模化生产经营不足等方面的特点考虑得还不够全面。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包括发挥市场自身的作用和政府调节两个方面。保障食品安全,也同样需要借助于市场和监管两个方面的作用。

(二)《食品安全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www.daowen.com)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为预防“市场失灵”以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生了“市场失灵”时,政府能否参与市场调节,以及以何种形式、何种程序调节市场提供的法律依据。食品市场也会发生“市场失灵”,特别是我国目前情形下的食品市场,完全由市场自行纠错从而保障食品市场的有序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政府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已经被公众认为是首要的职责。在此背景下,立法者无论是从法律目的还是调整范围方面都赋予了《食品安全法》特定使命。

(1)立法目的的特殊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调节本国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食品市场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当融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具有明确功能、专门用以国家调节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性法律。它的功能、价值、理念无不与经济法相吻合。

(2)调整范围的特殊性。保障食品安全涉及伦理性规范和科学技术规范,伦理性规范中又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惯性规范、民族传统规范等。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只调整其中部分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整体的、系统的社会经济关系。我国经济法的主要体系结构既包括市场监管关系,也包括国家的宏观调控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广泛性,而《食品安全法》则仅限于调整食品安全中相关的内容,而且还不是食品安全中的全部内容。虽然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仅局限于食品安全的相应法律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但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更加明确和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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