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消费全过程中以预防性为前提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则。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的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也是食品安全风险的自然属性。安全食品与不安全食品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在当前的科技水平与法律范围内的安全食品、法律所准许存在的食品,并非是绝对没有任何风险的食品。安全食品只是指在当前的法律与技术背景下,在正常食用的情况下不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控制风险来预防危机。因此,风险预防原则就需要在食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以预防性为前提,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备选政策进行权衡,并且在需要时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控制选择。风险预防原则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风险分析原则
一方面,风险分析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当今食品安全问题从纯粹理论化到科学化和信息技术化的发展,这一观念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主要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等步骤。食品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有效地控制这些风险,从而保障公众健康。我国2013年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该部门主要对食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使食品安全监管成为预防式监管。我国监管部门还需要根据自己的评估结果和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二)预防性原则(www.daowen.com)
预防性原则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2]。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风险是指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不是将风险降为零,而是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一定的事先预防措施。
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2)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指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3)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4)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安全标签是粘贴在食品外包装上的标示。食品安全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食品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使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规范食品安全标签管理,一方面可确保食品安全标签提供的信息真实,充分有效,避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另一方面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也有利于事故的处理和不安全食品的召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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