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构成,具体介绍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参与食品安全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机关、消费者和相关第三人。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督管理机关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两个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和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在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及相关第三人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
(二)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机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及相关第三人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由食品安全法围绕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而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接受食品监管机关监督和管理的义务,食品监管机关有权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食品安全与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消费者和相关第三人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有权向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则有义务保证食品的安全健康,并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积极地解决问题,赔偿消费者和相关第三人因不安全食品而造成的损失。(www.daowen.com)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各项权利和义务都与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有紧密联系;(2)各项权利和义务所实际体现的是保障食品安全为核心内容;(3)权利和义务主体除了明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消费者之外还涉及相关第三人,因为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如果食品问题危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那么第三人应有权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
(三)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客体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承载体,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客体作为双方当事人所支配的共同对象,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利益关系的连接点。所以,它是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赖以存续的客观基础。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食品的安全,即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才引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关系。食品安全存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公众的健康所做出的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和事后等措施;食品监管机关为保障食品安全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一系列活动,包括食品监管机关采取的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违法处罚等措施;消费者和相关第三人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张违约补偿和侵权赔偿等措施。食品安全的形态虽然多种多样,但作为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食品安全行为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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